10月21日,財政部發布《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以及時、全面、準確反映國有金融資本變動與分布情況,實現對國有產權變動的全鏈條動態穿透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辦法》自2019年10月20日起施行。
《辦法》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將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產生何種影響?經濟日報記者采訪了業內專家。
根據《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境外設立的占有國有金融資本的金融機構,應按《辦法》規定辦理產權登記。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境內外各級企業及前述企業投資參股的企業,應當納入產權登記范圍,所屬企業包括非金融企業。
“《辦法》是落實2018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文件精神的一項重要舉措。”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城市化委員會專家委員趙全厚認為,《辦法》也是財政部履行出資人職責、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的一個基礎性文件。
《辦法》明確,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和管理機關為同級財政部門。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按照統一規制、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辦法》還明確了產權登記分為產權占有登記、產權變動登記和產權注銷登記,并分別對不同登記的適用情形、內容以及應提交的文件資料作出詳細規定。
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產權占有登記:一是因投資、分立、合并而新設機構的;二是因收購、投資入股而取得機構股權的;三是其他應當辦理產權占有登記的情形。
兩種類型的股權可不進行產權登記:一是金融機構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而受償于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及因開展受托理財等正常經營業務所形成的股權資產,不屬于產權登記的范圍,但要按相關規定做好內部登記和處置工作。二是以交易為目的持有的股權,不在長期股權投資項下核算的,不進行產權登記。當持有目的改變后,應當及時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周文淵告訴記者:“《辦法》將產生五方面影響:一是有利于加強國有金融機構資本管理,完善國有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二是有利于增強資本運營管理水平,提高資本回報;三是有利于防范國有金融資本流失,降低國有金融資本運營風險;四是有利于推動金融去杠桿,強化資本管控,清理金融套利行為;五是有利于完善金融統計,落實金融企業資產負債管理,降低系統性風險。”
“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是摸清國有金融資本底數,及時、全面、準確反映國有金融資本變動與分布情況,實現對國有產權變動的全鏈條動態穿透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基礎性工作。”趙全厚認為,沒有規范的產權登記流程就不能實現國有金融資本真實有效的管理,這也是頒布《辦法》的意義所在。
財政部要求,金融機構(含所屬企業)發生產權登記相關經濟行為時,應當自相關經濟行為完成后30日內,申請辦理產權登記。金融機構未辦理產權占有登記的,發生產權變動或者注銷情形時,應當先補辦產權占有登記,再申請辦理產權變動或者注銷登記。未辦理產權占有登記的不得進行國有產權轉讓。
趙全厚認為,《辦法》在進一步清晰國有金融資本范圍的基礎上,明確“產權登記是指財政部門對占有國有金融資本的金融機構產權及其分布狀況、變動情況進行登記管理的行為”。同時明確了應納入產權登記的金融機構范圍、登記主體、登記和管理機關等,并規定了各自的職責,使產權登記的具體流程更加清晰。
“《辦法》為做好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工作提供了有效保障,進而也為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管理奠定了基礎。”趙全厚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