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多家媒體報道,就讀于云南某校的初中生小張,被學校要求開具“我與我家親屬之間關系”的奇葩證明。好在,當?shù)鼐奖硎荆鞍凑障嚓P規(guī)定,公安機關已不再出具此類證明,若再讓群眾往返跑路,將通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新聞媒體”。
其實,“證明我爸是我爸”“證明我還活著”“證明結婚前是未婚”之類的奇葩證明,在近年被媒體曝光者不少。但隨著相關規(guī)范的落實,當這種新聞再次出現(xiàn)時,也多以相關部門的“怒懟”為回應。換言之,當事人想維護自己的權益,也不再需要訴諸于外界媒體的監(jiān)督,相關部門大多具有了科學指正、合理執(zhí)法的能力。
不過,發(fā)生在云南的這件事,還是說明在《關于改進和規(guī)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逐步落實的情況下,依然有個別地區(qū)、個別機構出于“思維慣性”,沒有把群眾“辦證多、辦證難”的事情放在心上。
這種“思維慣性”體現(xiàn)在許多方面。其一,相關部門缺乏優(yōu)化服務的意識和能力。按照相關規(guī)定,應該“切實解決一些地方和領域存在的要求群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過多過濫、缺乏統(tǒng)一規(guī)范的問題”,這就需要改進和規(guī)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需要從根本上明確,為人民服務不是在嘴上說說,而是要從許多細節(jié)問題上不為難群眾、不麻煩群眾,更不能以“辦事”為名義來消耗群眾的時間、精力。
其二,不得不承認,某些公務人員存在懶政心理,認為“與其麻煩自己,不如麻煩別人”。這也是出現(xiàn)讓辦證人“反復折騰”現(xiàn)象的原因之一。按照規(guī)定,有關單位要求群眾開具證明或者提供證明材料,應當遵循的原則是“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而且,規(guī)定中有要求,“凡是公民憑法定身份證件能夠證明的事項,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依法不屬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證明事項,由主管部門負責核實”。
在明確責任認定和落實規(guī)范后,就會讓涉事雙方都知曉自己的權限范圍——尤其是,一旦公民的權益受到侵犯,他們也知道如何去維權。而如果這種意識不能被廣泛吸取的話,可能有公民“被折騰”的時候,都不敢或不知道如何去維權,這顯然是外界不愿意看到的。
其三,也是最深層的因素,恐怕也在于某些行政部門濫用權力乃至官僚主義的“思維慣性”。需要承認,在當前狠抓廉政之風的形勢下,仍有個別部門和公務人員找不到清晰的定位,甚至覺得自己的權力“高人一等”,麻煩群眾辦事是“理所當然”的。這種觀念一旦形成了風氣,當然會損害他們自己的公信力,時間長了,就會失去民心。
因此,“奇葩證明”看起來是個細節(jié)上的事情,但“小事不可小視”,恐怕,要克服懶政、濫用權力等錯誤思維,某些公務人員人還要繼續(xù)“補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