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西郊的劉先生遇到了麻煩事。因為自己的戶籍不在梅江區,所以必須按照算積分的方式,才能更好地給孩子選擇學校。而按照《梅江區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申請入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起始年級積分申請表(試行)》的規定,他本人要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劉先生疑惑:這如果有污點,提供之后不是對小孩很不利?雖然嘴上這么說,但為了讓自己的小孩能就近就讀,劉先生還是來到了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派出所最終開出了證明,但在證明的中間打了括號,里面寫著:“請問教育部門,小孩讀書與其父母有無犯罪有關嗎?難道小孩的父母有違法犯罪記錄,就可以剝奪小孩讀書權利嗎?”(6月20日《廣州日報》)
派出所的反問正問出了民眾的疑問,可落到孩子上學上,這番回應,能讓教育部門放棄這項證明要求,做到孩子無差別入學嗎?這是問題的關鍵。對此,派出所也沒有把握,出于實際需要,在怒懟之余,還是為劉先生開出了證明。
根據相關規定,不予出具違法犯罪記錄的證明屬于公安機關不再出具的18種證明之一。而現實中,警方為了群眾利益,依然在很多時候沒有辦法拒絕掉這樣的“奇葩”要求。這背后的問題確實值得深究。
第一,孩子入學,與父母無犯罪記錄何干?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此條文中,盡管沒有悉數列出與接受義務教育法無關的全部因素,但是,正如已列舉出的項目一樣,父母有無犯罪記錄與孩子無關,從義務教育法的強制性和無差別原則分析,也能推出這顯然應該包含在“等”的應有之義當中。
第二,為何會有這樣的要求?當地教育部門工作人員回應:這個《申請表》已經實施了五年,不管“積分”多或少,犯罪記錄怎么樣,都不會影響孩子的就讀,都是可以找到學位的。這個回應有兩層含義。一層意思是,父母有無犯罪記錄不影響孩子的就讀。問題來了:既然不影響孩子的就讀,又為何作出這樣的規定,這不是白白增加家長的負擔嗎?進一步追問:既然如此,家長是否可以不提供這樣的證明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說明不利影響還是存在的。工作人員表示“只不過有些學校的學位比較緊張,有些學校的學位比較寬松,希望家長能夠選擇學位比較寬松的學校就讀”。這作為要求提供無犯罪證明的一個事由,是否可以間接證實:當地教育部門把父母犯罪記錄情況作為了分配學生就讀不同學校的依據?所謂“有的學校”是那些大家都想進的優質學校嗎?在孩子就讀問題上,家長情況應屬于不相關因素,以此劃分孩子,應視為一種不平等對待。另一層意思是,因為之前“已經實施了五年”,所以就是合理的。然而,一項規定是否合理,顯然并不是看之前存在時間長短,關鍵要看其是否合法合規。
面對已經出現的問題,工作人員稱,教育部門曾經進行討論,如果有更改,會及時向社會公告。在一些具體的問題上,部門可以討論,但這種嚴重違背憲法法律規定和教育精神的要求已經超過部門討論的權限,上級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站出來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