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條例(草案)》近日提交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第50次會議審議。草案首次明確規(guī)定全市范圍內禁止銷售,無論其是否符合國家標準,違者按每售一輛處以2000元或者最高5萬元的罰款。(3月30日《新快報》)
在利益主體多元化、價值觀念多樣化的當下,人們對電動車可謂愛恨交加、毀譽參半。對于受益者來說,成本低廉、方便靈活的電動車極大地便利了人們的日常生活;對于受害者來講,電動車猶如脫韁野馬,給公眾的出行帶來了不便甚至安全風險。電動車所享受的“速度與激情”,是以損傷交通秩序、增添安全風險為代價的。
正如有論者所言,速度具有成癮性,現(xiàn)代社會的最大癮疾,可能不是海洛因、電子游戲,而是速度追求。每件事都追求風馳電掣的頻率,“不耐煩”是當代很多人的共同秉性。對他人不耐煩,對自己不耐煩,一切費時間的事情都會引起心理上的煩躁。正是因為“不耐煩”、“路怒癥”,一些司機才會將“寧停三分,不搶一秒”拋到九霄云外。
盡管電動車屬于非機動車,可是許多電動車卻開出了機動車的“速度與激情”。在筆者所在的大學,接送孩子的、送外賣快遞的電動車隨處可見,風馳電掣的電動車給師生們的出行帶來了諸多的不便與風險。相對安靜、封閉的大學校園如此,又遑論對所有人開放的馬路和街道?給電動車戴上“緊箍咒”,已經具有了“等不及”、“傷不起”的緊迫感。
對電動車實現(xiàn)有效治理,不可避免會遇到類似城管與攤販的“兩難困境”。這邊廂,交管部門追求城市的道路安全和公共秩序;那邊廂,電動車卻成為一些人謀生、代步不可或缺的工具。那些電動車車主,大都是城市的中下層,許多都是某種意義上的窮人;如果對電動車采取“一刀切”的禁令,不可避免會讓這些老百姓遭遇利益損失。
尊重和回應不同利益群體的利益訴求,最大限度地尋找不同利益群體的價值公約數(shù),顯然不能“因噎廢食”。一方面,交管部門要加大對電動車違規(guī)行為的打擊力度,提升違規(guī)成本,減少“速度與激情”的上演;另一方面,電動車車主要重塑對規(guī)則意識和公共精神的尊重與敬畏,少一些輕率與任性,多一些安全出行、文明出行。
電動車既有負功能,也有正功能,二者不能割裂開來。一個好的公共政策,要努力尋求最大的價值公約數(shù),不能顧此失彼。與“禁行”相比,電動車“限速”或許更契合民意、更接地氣。說到底,對待弱者的態(tài)度,更能反映社會治理的智慧和能力;如何給電動車套上“緊箍咒”,成為當下緊迫的現(xiàn)實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