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63號國務院令,公布《居住證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居住證突出賦權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服務職能,在明確居住證的性質和申領條件的基礎上,一方面確立了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勵各地不斷創造條件提供更好的服務。(12月13日《現代快報》)
居住證并不是新鮮事物,但此“居住證”不同于彼居住證。之前的居住證純粹是為了治安管理方便,對流動人口進行的一種社會管理工作需要,持證人除了以此證明自己有穩定工作或職業以外,沒有其他作用。當下即將生效的“居住證”則被賦予了多項公民基本權利,因此,它與傳統的居住證有本質區別,由此產生的社會意義也大不相同。
首先,它賦予了流動人口一些基本權利和公共服務,使居住證首次有了“權利含金量”。據悉,新的居住證被賦予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等等6項基本公共服務和7項便利,實現了農村人口的權利的“零突破”,將大大方便流動人口辦證,促進人才流動。
其次,它開啟了打破城鄉二元壁壘的大門?!皺嗬l門”一經打開,不可能再走回頭路。如此一來,農村流動到城市的農民工的就業、子女入學以及其他法定的公共服務都將有機會享受,流動人口的生活將獲得前所未有的方便,有助于解決“留守兒童”問題,克服孩子缺父愛母愛帶來的心理問題。比如,可以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對農民工在城里買房有好處。再如,遇到麻煩了,個人經濟能力有限,請不起律師,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對農民工依法維權和保障其合法權益有幫助。
再次,它從制度源頭開始消除對農村人口的“歧視”。一直以來,城鄉二元體制把人分為農村人和城市人兩種,由于城里人享受諸多社會服務和權利,而農村人流動到城市以后卻不能享受,身份的“優劣”立馬顯示出來,很不公平,結果,有些城里人總是看不起鄉里人,鄉里人也抱怨自己的“出生地”不好,有違社會正義。
另一個值得期待的是,梯度賦權機制預示著新居住證的權利將越來越豐富,城鄉的身份距離將進一步縮小,可以說前面是一條寬闊平坦的陽光大道,令人欣慰,更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