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旅游局聯合發布《關于支持旅游業發展用地政策的意見》,從積極保障旅游業發展用地供應、明確旅游新業態政策、加強旅游用地服務監管三方面提出12條措施,全方位配合國家關于大力發展旅游業、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重大舉措。
《意見》在保障用地供應方面,明確要求有效落實旅游重點項目新增建設用地,加大旅游扶貧用地保障,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廢棄地、邊遠海島土地建設旅游項目,加大旅游廁所用地保障力度。實行用地分類管理制度,旅游項目中永久性設施按建設用地管理,自然景觀用地及農牧漁業種植、養殖用地,不征收(收回)、不轉用,由景區和經營主體與土地權利人協調關系。采取多種方式供應建設用地,旅游相關建設項目中用途單一且符合法定劃撥范圍的,可劃撥供應;用途混合且包括經營性用途的應招拍掛供應,影視城、仿古城按“娛樂康體用地”辦理規劃手續;鼓勵以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方式供地。
《意見》明確了旅游新業態用地政策。引導鄉村旅游規范發展,在合規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使用建設用地自辦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舉辦旅游服務企業;城鎮和鄉村居民可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游經營;支持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優化農村建設用地布局,建設旅游設施。針對旅游新業態用地特點,《意見》在用地政策方面提出了諸多利好,包括支持自駕車、房車營地旅游,營地應與自然人文環境協調,按旅館用地管理;郵輪、游艇旅游碼頭可采取協議方式供地,現有碼頭增設郵輪、游艇停泊功能的可保持土地權利類型不變;開展文化、研學旅游,土地權利人用現有房產興辦接待設施的,可保持原有土地用途、權利類型不變。
就加強服務監管,《意見》要求各地要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做好確權登記服務,提供產權保障和融資條件。同時,嚴格旅游相關農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變相出讓風景名勝區資源及景區土地,不得批準因旅游項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而修改規劃。
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意見》與今年9月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務部五部委出臺的《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都是部落實中央產業發展新要求、主動適應產業用地新需求的重要抓手,是部深入完善產業用地政策體系、促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重要舉措。《意見》在提高旅游用地市場化配置和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方面,釋放出諸多政策利好,將對推動旅游業健康快速發展、促進旅游消費快速增長、培育發展新動力產生產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