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八次會議要求,推進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讓城市成為人民追求更加美好生活的有力依托。這一要求顯示,城市管理工作改革已經超越了簡單的執法體制,而是站在人民美好生活的角度,對城市管理法治化與治理現代化的追求。這離不開在法治大局觀下,全面、準確發揮法治在城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城市管理的法治化,要在新型城鎮化的整體戰略下實現。我國的新型城鎮化,不僅僅是一個人口集中的歷史過程,更是城市功能多樣化和城市產業結構不斷調整和升級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立法和執法要有統籌兼顧的類型化思維,避免“一刀切”。例如,在屬人管理上,城市管理既要滿足常住人口和收入較為穩定群體的需要,也要確保流動人口、低收入人群等最基本的利益,要有底線思維。對于一些低收入人群的簡單商販活動,既不能簡單取締,也不能放任自流,必須通過集中區域、設定條件的管理方式來提供有效服務,在服務基礎上實現秩序。
從世界經驗和我國發展實際來看,城市管理在有的歷史階段需要做“加法”,例如賦予管理部門更多的職權,將更多的事項納入到以政府為主體的管理結構中,等等。上世紀90年代中期,我國通過相對集中行使處罰權的方式,形成了城市管理的綜合執法機構,對城市管理的規劃、建設、管理等方方面面進行了全覆蓋的功能設計。當然,在有的歷史階段,城市管理又需要做“減法”,尤其是對于一些特大型甚至世界級都市、城市群,需要對一些非核心功能進行疏解。這就要形成協同共治的思路,政府管理要向社會和市場讓渡權力與分散任務,調動市民自身的積極性來參與治理。中國自古就有“簡約治理”的傳統,法律應該有更多制度創新,讓社會、市場與市民承擔起城市秩序維護、公共產品供給的分散任務,政府起到輔助性與托底的責任。
城市管理法治化必須以問題為導向,尊重城市發展的規律。從執法體制改革切入,正是當前中國城市管理改革問題導向的表現。力量不下沉,市縣一級城市管理職能交叉、空白,管理效率低下,是當前我國很多城市管理中的問題。綜合執法機構的法律性質、法律權限都存在不同的模式,缺乏頂層設計。例如地方城市綜合執法機構的隸屬關系不清,執法人員身份不明,等等,都是阻礙城市管理有效、合法、負責任的關鍵,需要通過頂層設計予以明確和解決。
今天,完善城市管理的復雜性在于,我們面對的不是一個工業革命初期的城市,而是被大數據、云計算、移動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所包裹的城市,需要適應新業態和創新發展的要求。對于這個歷史階段,城市管理既要利用信息技術不斷刷新和升級管理手段與方式,打造“智慧的城市”和“移動的城市”,讓人民感受到城市生活的便捷,同時也要應對信息產業、平臺經濟等新業態給城市管理帶來的問題。例如城市的食品安全監管,就不再僅僅是應對線下風險與實體經濟,傳統以現場執法和抽檢為核心的手段,在面對網購平臺、自媒體交易與結算時就顯得力不從心。因此,城市管理必須在體制機制創新中,不斷適應新的城市形態和產業形態,提升自身應對新問題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