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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民工勞動保護尚缺共識之殤 超齡工傷難獲賠
時間:2015-10-21 14:55:30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周宵鵬 

    目前,我國各項社會保障待遇均以勞動關系為基礎,現有法律規定法定退休年齡男性為60歲。超過60歲的農民工繼續就業,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是否認定為工傷,至今在司法實踐中爭議不斷,未達成共識,導致高齡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護。

  4700萬高齡農民工生存狀況堪憂

  國家統計局最新發布的全國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顯示,2013年,全國50歲以上的農民工所占比重為15.2%,數量超過4000萬人;2014年,這一比例增加到17.1%,接近4700萬人。

  由于缺失職工養老保險,伴隨著50歲以上農民工群體持續擴大,他們的養老問題陷入困境。然而,相對于養老這一隱憂,60歲以上高齡農民工的工傷問題顯得更為急迫。

  超齡仍打工工傷難獲賠

  2012年5月起,已經在外打工多年的老趙開始在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一處建筑工地打工,工種為鋼筋工。雖然已經年逾六旬,但作為典型的“第一代農民工”,與其在家閑著,身體硬朗的老趙還是愿意出來干點活。然而,不幸就此發生。

  2012年11月6日,老趙與工友踩著凳子拆除屋里的架子,不料期間凳子突然歪倒,老趙摔落在地受傷,經鑒定構成10級傷殘。在老趙住院治療期間,建筑公司交了一部分醫療費之后便不再出錢。

  “建筑公司告訴我們,公司和我父親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具體責任認定上說不好。”老趙的女兒小趙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建筑公司的意思是,想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怎么判怎么賠”。

  2013年2月,老趙的病情逐漸穩定,于是他向承德市勞動部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同時,為了確定與建筑公司的勞動關系,老趙的家人又找到承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過,他們并沒有得到想要的結果——老趙的年齡超過60周歲,已經不符合勞動仲裁的條件。

  無奈之下,老趙只好采取訴訟程序。2013年2月26日,老趙將建筑公司訴至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原被告之間具有勞動關系,從而使其獲得應有的工傷補償。

  在法院,老趙得知,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超過60周歲,用工單位將不允許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如繼續工作,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為勞務關系。而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為勞務關系的,一旦發生意外事故,超過60周歲的勞動者將不能被納入認定工傷保險的范圍。

  就在案件陷入僵局時,老趙的代理律師王士峰找到了一條對原告有利的司法解釋。

  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其中明確表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按照這條司法解釋,老趙與被告公司屬于勞動關系,就可以按照工傷標準進行賠償。”王士峰表示,進行工傷認定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勞動法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農民工,未作禁止性規定。因此,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在用人單位務工的,也應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

  老趙的喜悅并未持續太久。就在案件即將“峰回路轉”時,被告建筑公司找到另一條司法解釋。下發日期為2010年9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被告之所以引用這條司法解釋,是因為他們查到,老趙在事發時已經開始領取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金,被告認為老趙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老趙的年齡,以及相關政策出臺時間與社會發展存在一定的“時間差”,導致原本有利于老趙的司法解釋卻難以參照。在具體適用哪條法律條文的問題上,法院也一時難以確定,案件的審理陷入僵局。

  提起訴訟一年多時間后,2014年秋,急需后續治療費用和生活費用的老趙接受了法院的調解,建筑公司給予了老趙一定補償。然而,老趙與建筑公司的關系究竟是“勞動”還是“勞務”,法院始終未給出結果。

  同案不同判關鍵在保險

  在王士峰代理的另外一起高齡農民工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情況又不相同。

  2002年起,張樹元被承德家福糖酒商貿有限公司招聘為夜間門衛,在公司工作。2013年11月11日,張樹元在公司營銷店燒鍋爐時發生爆炸,張樹元受傷,在醫院住院治療10天。

  隨后,張樹元申請工傷認定,該商貿公司認為,張樹元已經超過60周歲,雙方不具有勞動關系,承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止工傷認定,要求張樹元確認勞動關系。與老趙的情況相同,當張樹元向平泉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要求確認勞動關系的仲裁申請后,仲裁委員會以同樣的理由決定不予受理。

  2014年5月,張樹元向平泉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平泉縣法院查明,原告張樹元自2002年開始至其在工作中受傷期間,在被告處工作的事實清楚,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事實上與被告公司存在用工關系。原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被告并未將其辭退而繼續留用。作為進城務工農民,原告年齡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和退休金。

  法院一審判決,對原告要求確認與被告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被告商貿公司不服,認為其與張樹元僅是雇傭關系,于是提起上訴。2015年4月,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張樹元已就工傷賠償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

  王士峰告訴記者,這起案件與老趙的案件相類似卻得到不同結果,關鍵就在于原告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和退休金。

  據了解,2011年起,按照國家部署,河北省開始推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參保農民年齡超過60周歲后,每月可領取50多元的養老金。老趙參加的就是這種新農保,2012年起開始在村中領取養老金。

  王士峰介紹,我國在推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以前,只有城鎮居民可享受養老保險,二者盡管都叫養老保險,但二者在數額、功能、性質等方面有很大區別。

  在他看來,城鎮養老保險可以滿足居民的基本生活,農村養老保險金額只能作為一種補貼,保障能力較弱,基本不具備養老的功能。而且社會保險法并沒有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納入社會統籌的范圍,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基本養老保險。這種補貼與法律規定的勞動關系認定是不沖突的。

  “司法解釋中,只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沒有區分是城鎮的還是農村的。”王士峰說,相關司法解釋下發自2010年,而新農保開始推行是在2010年后,至今尚未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在高齡農民工出現工傷后的關系認定上,這顯然是不完善的。

  王士峰告訴記者,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盡管只有一字之差,但在賠償數額上會有很大區別。老趙一案中,如果認定為勞動關系,進而認定為工傷,則可以獲得8萬元左右的賠償;如果認定為勞務關系,只能獲得1萬元左右的賠償。老趙通過調解最終拿到的補償,也遠遠達不到認定為勞動關系的標準。

  “對于農民工來說,不同的認定,對于他們生活的影響是巨大的。”王士峰說,老趙一案中,為了更公平地保障雙方的權益,辦案法院專門向上級法院打報告,以確定具體適用哪條法律條文,但上級法院同樣沒有作出解答。

  社保存空白制度需救濟

  老趙與張樹元的案例極具代表性。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動關系處理;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的,按勞務關系處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出臺,打亂了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構成的保障體系。

  不僅僅是發生工傷后的關系認定問題,高齡農民工的境遇已經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有媒體調查發現,當下勞動條件艱苦、強度較高的第二產業或低端服務業工作又苦又累,年輕農民工愿意從事的越來越少,活躍在這些行業的多是50歲以上的“老人”。為了掙錢補貼家用或存錢養老,高齡農民工不得不背井離鄉從事最累的體力活,為了躲避檢查,60歲以上的老人甚至染黑頭發、持假身份證。同時,由于“后繼無人”,建筑、運輸等“苦力”行業也需要依靠高齡農民工支撐。

  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頒布實行,農民工被完全納入社會保險范疇。然而,由于存在“累計繳費15年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規定,農民工社會保險繳費年限的計算被嚴重影響,第一代農民工盡管已經步入老年,卻很少有人能享受這一待遇。

  目前,由于勞動監察部門監管不到位,部分執法機關查處乏力,企業拒不為農民工辦理社會保險具有普遍性,在建筑行業尤其明顯。加之我國目前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籌層次和社會統籌賬戶的繳費無法隨人轉移,導致其對農民工失去社會共濟的作用;農民工自身法律意識淡薄,缺乏對社會保險制度的信任,不愿交保險,嚴重影響農民工養老保險待遇的享受。

  與之相對的是,第一代農民工正在集中于體力勞動量大且工作環境比較惡劣的第二產業,人老多病的他們表現出新陳代謝放緩、抵抗力下降、生理機能下降等特征,年齡越來越大的他們已經開始難以承受重體力勞動。同時,他們面臨的勞動安全風險、疾病風險,甚至死亡風險相對要大得多,建筑行業艱苦的勞動環境更是加大了上述風險。

  事實上,根據《2014年全國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全國擁有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僅有26.2%,其他社保參保率分別為:醫療保險17.6%、養老保險16.7%、失業保險10.5%、生育保險7.8%、住房公積金5.5%。在高齡農民工中,參保率更低。無可否認,高齡農民工持續體力勞動風險愈高,而相關保障基本空白。

  有專家指出,高齡農民工社會保障權在現實生活中得不到有效保證和落實,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思想觀念及認識上的原因,也有體制和法律上的原因,關鍵是缺少切實有效可行的制度保障和支持。

  在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社會法研究所副所長金英杰看來,最要緊的是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農民工“老有所養、老有所依”。他認為,應探索建立一種針對高齡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模式,建立城鄉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

   事實證明,根據高齡農民工這個群體的特殊性為他們量身定做相應的政策制度措施,是十分有必要的。2014年8月,江蘇南通制定出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業人員從業傷害保險實施辦法》,率先引入商業保險模式保障高齡農民工的從業權益。截至目前,南通已有578家企業的4100名超齡從業人員參加了從業傷害保險,36家企業的超齡人員領取到共計185萬元的傷殘金和醫療費。

  此外,相關專家也指出,由于政策的滯后效應,政策的陽光和改革的紅利不能很快普及到所有高齡農民工身上,在推進政策落實的同時,給予他們更好的待遇和保障,這是更為現實的做法。

  “第一代農民工已經老了,正逐漸喪失勞動能力,他們在繼續勞動中遇到各種風險和傷害,但是他們的基本權益卻得不到保障。”金英杰說,消除不同戶籍、不同身份的人群之間社會保險制度上的差距,實現真正的養老公平,才是法治國家、文明社會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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