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8月18日《人民日報》)
《辦法》明確了縣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職責及追責主要情形,明確規定將資源消耗、環境保護、生態效益等情況作為干部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不得提拔、轉任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造成嚴重破壞的干部,并實行生態環境損害終身追責制。中央出臺規章制度強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并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環境保護工作帶上“緊箍咒”,可謂前所未有。
改革開放進程中,地方為了經濟社會發展而犧牲環境為代價、為了“金山銀山”毀掉“綠水青山”的事情屢屢出現。經濟建設取得了看得見的喜人成果,但環境問題卻日漸暴露,逐漸影響群眾的正常生活和身體健康,而彼時的地方一把手取得成績后卻獲得仕途上的升遷,只留下被破壞掉的生態環境給當地群眾和后任主政者。經濟發展上去了,生態環境卻惡化了,這與地方主政者政績觀扭曲、違背科學發展規律有關,也與沒有制度約束干部從政行為有關。
中央規定的出臺,可謂是在用制度“紅線”守護綠水青山,也是給領導干部戴上了“緊箍咒”,督促領導干部將生態保護放在與經濟發展同樣重要的位置,進一步轉變思維,權衡利弊得失,從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常態、對人民群眾負責的角度入手,杜絕引進污染嚴重項目,促進地方產業結構轉型升級,維護一方生態環境平衡。
但是,筆者認為,對任期內破壞生態環境的干部終身追責畢竟是事后行為,即使再嚴懲干部,生態環境一時也難以恢復。所以,建立此項制度約束干部行為固然好,還應加強事前約束,一方面嚴格執行《辦法》中的領導干部考核評價內容,不再單純“以GDP論英雄”,而更應看重生態環境保護、綠色經濟等軟指標,引導干部轉變發展思想;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的決策步驟,為每一項經濟發展決定、每一個項目的引進、每一項決策的落地把好關口,從源頭上防止為了經濟發展而破壞生態平衡的事情再發生。同時,加大任期內環境保護工作審計力度,對破壞環境、執行政策不力、目標責任落實不到位的行為進行及時制止、及時提醒、及時督促。
生態環境保護事關千秋萬代,容不得一絲馬虎大意,我們不僅要對領導干部破壞環境行為進行追責,更要把好關口,隨時監督提醒,不讓破壞環境行為發生,切實用制度的“紅線”守護好綠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