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網訊 近日,國務院發布備受關注的“水十條”,即國家《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這是中國又一項重大污染防治計劃。4月24日,城市化委員會榮譽顧問、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水科院水資源所名譽所長王浩接受媒體專訪,探討“水十條”落地將如何開啟鐵腕治水新常態。
王浩認為,當前我國水環境面臨的最大困難或挑戰為我國水環境污染嚴重的狀況仍未得到根本性遏制,區域性、復合型、壓縮型水環境污染日益凸顯,已經成為影響我國水資源與水環境安全的最突出因素。具體表現在水環境質量不容樂觀、水資源保障能力不足、水生態系統受損嚴重、水環境風險日益突出等多個方面。
實施《水十條》資金需求巨大,預計到2020年,完成“水十條”相應目標需投入資金約4至5萬億。王浩分析,資金主要來源于如下方面:一是增大政府資金投入,中央財政加大對屬于中央事權的水環境保護項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擔部分屬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的水環境保護項目,向欠發達地區和重點地區傾斜,研究采取專項轉移支付等方式,實施“以獎代補”,而地方政府要重點支持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河道整治、飲用水水源保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應急清污等項目和工作,對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分級予以必要保障;二是建立多元化融資的模式,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積極推動設立融資擔保基金,推進環保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發展,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質押融資擔保,采取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加大水環境保護投入;三是用好稅收、價格、補償、獎勵等手段,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如健全稅收政策、理順價格機制、實施生態補償等。
“水十條”提出的目標之一是,到2020年,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總體達到70%以上,地級市黑臭水體不超過10%。這一目標該怎樣實現?對此,王浩表示,“水十條”依據“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原則,運用系統思維解決水污染問題,體現了源頭減排、過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的整套思想。具體包括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等十大措施,共35 款,238項具體措施,從法律、市場、科技、資金、社會等多個方面進行,即“鐵腕治污加鐵規治污,用硬措施完成硬任務”。
談及“水十條”在加強環境執法監管方面將起到怎樣的遏制作用時,王浩指出,“水十條”從三個方面提高環境執法監管能力: 一是完善法規標準,即健全法律法規、完善標準體系;二是加大執法力度,要求所有排污單位必須依法實現全面達標排放,完善國家督查、省級巡查、地市檢查的環境監督執法機制,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三是提升監管水平,具體包括完善流域協作機制、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提高環境監管能力。特別是《水十條》提出,各市、縣應自2016年起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即將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環境監管網格,逐一明確監管責任人,確定重點監管對象,劃分監管等級,采取差別化監管措施,并向社會公開。通過這些措施的推進和落實,應該有利于促進水環境質量改善、遏制水污染突發事件。
王浩說,據環境保護部2011年對我國地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狀況調查顯示,約35.7億立方米水源水質不達標,占總供水量的11.4%。“水十條”要求如下:一是地方各級政府及供水單位應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地級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會公開,自2018年起,所有縣級及以上城市飲水安全狀況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二是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開展飲用水水源規范化建設,依法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單一水源供水的地級及以上城市應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提前。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三是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調查評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等區域環境狀況。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和工業園區、礦山開采區、垃圾填埋場等區域應進行必要的防滲處理。加油站地下油罐應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應實施封井回填。公布京津冀等區域內環境風險大、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場地清單,開展修復試點。可以說,從監測、信息公開、備用水源、污染防治等方面促進了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
“水十條”同時給出了水價改革的方案:一是加快水價改革,縣級及以上城市應于2015年底前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2020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二是完善收費政策。修訂城鎮污水處理費、排污費、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合理提高征收標準,做到應收盡收。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準不應低于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區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于非超采地區。王浩分析道,我國當前老百姓水價水平過低,需要進一步發揮價格信號對節水的激勵作用。
王浩表示,“水十條”的實施具有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具體如下:一是通過淘汰落后產能、優化空間布局、推進循環發展、提高用水效率、完善經濟政策、發揮市場機制等措施,促進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優化生產力結構,可增加非農就業、促進服務業發展;二是通過區域流域環境綜合整治、重點行業企業清潔生產改造、工業集聚區污染治理、城鎮污水處理提標改造與再生利用、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農村污水連片整治、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治理、水環境保護金融與咨詢等方面措施,促進購買環保產業產品和服務的購買,有利于培育新的增長點,拉動環保產業發展;三是 通過進行飲用水安全風險、城市水體黑臭等環境問題的整治,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促進“藍天常在、青山常在、綠水常在”的美麗中國建設,具有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
“水十條”的落實將使地下水水質污染的情況得到改善。王浩指出,在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水十條”的要求有:一是積極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調查評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等區域環境狀況。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和工業園區、礦山開采區、垃圾填埋場等區域應進行必要的防滲處理。加油站地下油罐應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應實施封井回填。公布京津冀等區域內環境風險大、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場地清單,開展修復試點;二是在調整種植業結構與布局方面,要求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區要優先種植需肥需藥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三是攻關研發前瞻技術,要求加快研發地下水污染修復等技術的研發。整體上,“水十條”的實施有利于地下水水質的保護和修復。
當前我國在水循環利用、再生水利用方面取得了一定進展,但距離發達國家差距很大。王浩分析,“水十條”有利于引領該方面科技創新,具體要求如下:一是在工業循環水系統方面,推進礦井水綜合利用,煤炭礦區的補充用水、周邊地區生產和生態用水應優先使用礦井水,加強洗煤廢水循環利用。鼓勵鋼鐵、紡織印染、造紙、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二是在再生水方面,要求以缺水及水污染嚴重地區城市為重點,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利用。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自2018年起,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萬平方米、天津市5萬平方米、河北省10萬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應安裝建筑中水設施。積極推動其他新建住房安裝建筑中水設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京津冀區域達到30%以上。
“水十條”要求從政府一元管理走向政府、企業、社會公眾多元共治,提出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國家定期公布水質最差、最好的10個城市名單和各省(區、市)水環境狀況,加強社會監督,構建全民行動格局,這也呼應了之前發布的《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試行)》。王浩表示,這對于強化政府和企業環境信息公開,保障公眾環境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表達權,完善公眾參與平臺,促進企業嚴格守法,具有重要的意義。
環境整治是一項需要大家一起參與的事業,“水十條”的每一項內容的完成同樣需要各個部門的配合。“水十條”明確了發改、財政、工信、住建、農業等相關部門的責任,整合海洋、林業、水利等部門的行政工作,充分調動工商、國土、公安等部門的執法力量,將顯著提升環保工作效率。王浩建議,由環保部牽頭,盡快建立全國水污染防治工作協作機制,實現九龍合力、系統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