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角1 兩會提案議案
2015年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的議案。
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天津市薊縣等33個試點縣級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可被出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被允許,被征地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也得到了提高,試點地區將對宅基地實行自愿有償的退出、轉讓機制。
土地問題是城鎮化建設中的核心問題,宅基地制度又是土地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伴隨著33個區域試點的推行,“兩會”代表委員就新型城鎮化將帶來的土地新機遇展開了熱議,其中,民革中央提交了編號為0301“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穩步推進城鎮化”,主題為“允許城市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的提案——這份提案也成為今年“兩會”國土資源部督辦的兩個重點提案之一。
民革中央認為,農村閑置的住房和土地既是巨大的發展資源,又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農民收入,所以,要探索建立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體系,為構建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提供方法和途徑。提案建議,可考慮以推進農村建設用地上市改革為重點,在不違背土地規劃的前提下,允許城市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通過吸引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達到既令農民獲益,又能促進城市建設發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效果。
視角2 部委(基于實踐經驗的)協商
在3月6日召開的政協“積極穩妥推進城鎮化,著力提高城鎮化質量”提案辦理協商會上,國土資源部副部長胡存智透露了當前土地改革實踐探索的新進展:目前,大概有10個省已經出臺或正在制定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規章制度,國土部也正在研究制訂關于深入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這個意見已經幾易其稿,希望能盡快出臺,形成在國家層面可以操作執行的政策意見,以促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土地市場,公開出讓。
不僅國土資源部,國家發改委、公安部、民政部等部委均有高層前來參加此次提案辦理協商會。與會的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徐憲平表示,國家發改委正在調研的基礎上抓緊編制《城鎮化發展規劃》和《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的政策意見》。這些發展規劃和政策意見,將框定城鎮化進程中新的土地發展格局。
事實上,在33個試點區域議案通過、民革中央提案公布以前,就已經有多地在規劃政策上,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入市做出了不同探索,比如:農業大省河南于2015年1月出臺措施,探索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機制,要求各地市建立農村宅基地退出“資金庫”,對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請新宅基地的農民,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河北省委、省政府出臺的《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堅持分類指導、有序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通過試點探索農村宅基地流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最大限度地激活農村土地資源等。
此外,經國務院、國土資源部批準,安徽蕪湖、江蘇蘇州、廣東深圳等地也都相繼開展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和其他相關部門,正在就地方試點形成的模式、經驗進行總結。
視角3 學者、專家觀點
“兩會”期間,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陳錫文接受訪談稱,如今正在進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使農民“敢于流轉,也敢于規模經營了”,國家的制度設計中對土地利用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僅靠宅基地入市很難直接改善農民生活,“縣城一個房子值多少錢,農民賣一個房子又值多少錢?賣完了你叫農民怎么去城里安家,缺的錢誰給?”他指出,“城鎮化是一個自然過程,農民家庭真正挪到城里,沒三四代做不到。”
針對現行的土地制度,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教授蔡繼明在“兩會”中提出了修改《憲法》第十條第一款“城市土地屬國家所有”的議案。蔡繼明分析,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總量大概有16.5萬平方公里,其中至少70%是宅基地,真正屬于經營性建設用地的鄉鎮和村辦企業用地所占比例很小,約占10%。要使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條件下,在城市建設中和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從而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使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起到決定作用,涉及到對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其中包括《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
蔡繼明說,十七屆三中全會上就曾有關于“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表述,但是數年來,該項工作進展緩慢,原因在于土地的征收條例、補償條例要以《土地管理法》為依據。《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其他相關法律的制定也都以此為基礎,因此必須修改《憲法》中有關城市土地國有制的條款,“城市土地應該由單一的國家所有制改為國家、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多元所有制”。即使是列入城市規劃圈的農地,只要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不必再采取征收的方式變成國有建設用地,而應該允許農民集體所有的農地直接轉變成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市場。“這樣修改之后,其他的一系列跟土地有關的法律法規才能夠相應修改,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建設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這樣一個精神才能夠得到貫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