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市長王安順在參加北京團討論時表示,要更多地利用法律手段解決交通擁堵問題。
交通擁堵作為現代社會的“城市病”,是世界各國普遍頭痛的管理難題。在人口不斷增長的情況下,城市不可能無限擴張,道路也不可能無限拓展,窮盡各種手段之后,限行限購往往成為治理交通擁堵的最后一招。就像深圳市委書記王榮在兩會期間接受記者采訪時所說的那樣,深圳小汽車限購是“無奈之舉”。而我們也知道,限行限購并不為中國城市管理所獨有,世界各國都在采取類似方式。
問題的關鍵并不在于是否可以限行限購,而在于誰有權力決定限行限購,以及利用什么程序決定限行限購。這是問題的核心。限行限購不同程度地限制了公民權利,誰有權力對此作出規定不能一概而論。根據限制權利程度的不同,不同級別的法律法規都劃定了相應權限。
王安順市長提出要更多地利用法律手段解決交通擁堵問題,道理就在于此。地方依法治理交通擁堵就是要在法律法規范圍內,根據所采取手段的不同,該用紅頭文件的用紅頭文件,該用地方立法的用地方立法,該經過人大授權的要經過授權,這就是利用法律手段解決交通擁堵的本意所在。
限行限購不是洪水猛獸,治理城市病很難繞開這個問題,關鍵要依法,讓限行限購于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