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環境破壞嚴重、污染事件多發的背景下,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要“建立健全農業生態保護責任制,加強問責監管,依法嚴肅查處各種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這一要求,增強了公眾對遏制環境違法的信心。建立健全農業生態保護責任制,倒逼相關部門承擔起應有責任,加強對違法排污企業進行監管,是減少生態環境破壞的重要一環。
隨著環境污染形勢日趨嚴峻,遏制違法排污、加強環境保護已經時不我待。越是這種時候,人們對環境污染事件就越關注。但近年來,“鎘大米”“紅豆水”“牛奶河”“打井排污”“沙漠排污”等風波不斷,不時傳來的有關環境污染破壞的壞消息,讓公眾感到觸目驚心,也讓不少人開始呼吁中央出重拳治理破壞環境的種種亂象。
排污破壞環境人所共知,違法排污早就成為“過街老鼠”,可相關企業為何還敢肆無忌憚?相關制度不夠科學,使得破壞環境的違法成本過低,固然是一個重要方面,但執法者尸位素餐,未能有效履行職責,同樣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原因。媒體調查指出,有的地方甚至對排污企業實行“放水養魚”,對經常違法的企業不是嚴厲查處或實施關停,而是借此來收取企業的排污費,形成當地的“執法經濟”。
職能部門本來肩負著公眾賦予的“守夜人”職責,應該替人民群眾實施監管責任,避免企業違法違規排污破壞環境和土壤,但如今一些執法者卻對違法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與違法排污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如此貓鼠一窩的做派,分明是在縱容違法。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受到侵蝕,人民賦予的權力淪為相關部門和執法者謀取私利的工具,實在令人遺憾。
對此,只有建立健全責任機制,讓當地相關部門相關領導承擔起應有的責任,才能避免他們當甩手掌柜。試想,如果在任期內自己轄區的生態環境沒有好轉,甚至發生土壤嚴重污染等惡性事件,相關部門、相關領導就應該擔負起主體責任,就要因為自己的失職失察受到責任追究,并對失職、瀆職付出應有的代價。
這些年來,污染之所以愈演愈烈,很大程度上源于一些部門以及一些人對環境污染損害的后果認識不清,沒有算好環境保護的那筆賬。企業排污的損害,不只是污染相關區域的環境,因為土壤的自我恢復能力很弱,如果農業用地受到污染,要整治到能夠再次生產的程度,所需花費的成本,將比前期治污的成本高上成千上萬倍。企業為了節省在自己廠區內治污的那點成本,違法排污,卻要全社會來支付成千上萬倍的整治成本,算不清這筆賬,暴露出多少人的短視與無知!
習近平總書記曾說:“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沒有好的環境,我們的生存怎么可能宜居而詩意?受過污染的土地,又如何種得出讓我們放心的糧食?我們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了,重視我們的環境,保持好我們的土地不被污染,就是保護我們安身立命的根。
期望全社會都來算一算這筆環境保護與污染整治的經濟賬,讓中央“一號文件”中的“建立健全農業生態保護責任制,加強問責監管,依法嚴肅查處各種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的精神,引起各地相關部門的重視,并有新的更高水平的認識,從而讓我們的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能夠更加科學,并得到更加嚴格的實施——不僅要用重罰讓那些無視法律法規的違法排污企業感受到痛,更要讓那些執法不力、縱容排污者付出慘痛代價,共同守護好我們賴以生存的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