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7年起,江蘇淮安家庭月平均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就有申購比市場平均價格低30%左右的政策性商品房的資格,并可選擇“共有產權”模式;可選擇的住房不僅限于保障房,還包括商品房。
淮安模式中,用地由劃撥改為出讓,將出讓土地與劃撥土地之間的價差和政府給予經濟適用住房的優惠政策,顯化為政府出資,形成政府產權。簡單來說,就是政府在出讓土地之初,就在土地價格上作一定讓步,差價則作為政府收購共有產權房的資金。通常一個樓盤預留5%—10%的共有產權房,購房者和政府可按7比3和5比5兩種比例出資購買,并持有相應產權。
共有產權的模式下,購房者擁有其所屬產權的全部權利,可以抵押、轉賣。共有產權房的價格比周邊商品房便宜5%至10%,5年內購房者可以原價回購政府產權部分;5年以后8年以內,在原價基礎上加付同期銀行利息;8年以后購買,則按屆時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二)2009年山東省平原縣開始試行“產權共有”時分配面很窄:2010年規定必須是城鎮低保戶、無房(如有房,人均不超15平方米、總住房面積不超50平方米)的家庭;后來經過多次調整,
在分配上,平原縣為每戶家庭設立統一的基礎分,對有退伍軍人、傷殘軍人、70歲以上老人、重大疾病患者等特殊情況的住房困難家庭實行加分,按分值高低分配樓層,分值越高所分配的樓層位置越好,同分值的再通過現場搖號進行分配。
申請人交足60%房款后,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權證“附記”欄中注明“廉租住房共有產權”字樣。共有產權住房在5年內不得轉讓、繼承和抵押,5年后可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與廉租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縣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購房人可以取得完全產權。取得完全產權后,房屋可以轉讓,也可以由縣政府優先回購。
(三)2010年,上海市共有產權房開始申請供應,申請人需要具有城鎮常住戶口3年以上,且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無住房出售或贈與行為。在準入條件方面,上海實行“雙困”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為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其中同一戶口所在地住房中兩代以上復合家庭可享受一定面積放寬,有效解決大齡青年、新結婚戶與長輩分室居住的問題;經濟困難標準自2010年起連續4次放寬:家庭二人及以下的,人均月收入6000元,人均資產(主要指存款)18萬元;二人以上的家庭,人均收入5000元,人均資產15萬元。
購房人產權份額按照銷售基準價格與周邊房價的比例關系確定,計算公式為:購房人產權份額=銷售基準價格÷(周邊房價×90%)。 五年后經濟適用房可以上市轉讓時,住房保障機構享有優先回購權,并規定住房保障機構和購房人按各自產權份額分配轉讓價款。
(四)在安徽銅陵,除單位集資建房仍由個人集資購買、為產權型外,其余保障房均以租賃方式供應。住滿5年后,仍然符合保障條件的住戶,可按同地段住房市場價格的80%購買,享有80%的產權;上市轉讓時,轉讓收入按產權比例分成。
(五)安徽宣城(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的共有產權制度)棚戶區改造安置房的共有產權制度試點是,對棚改安置房超出原有住房面積的部分,居民既可以通過購買來獲得房屋全部產權,也可繳納租金從而只享有部分產權。
安徽省計劃推廣這種模式,探索建立健全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的共有產權制度,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購買部分棚改房產權。
(六)北京設想自住房的價格會比市場低30%,甚至50%。按照《關于加快中低價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設的意見》:自住型商品房購買后,原則上5年內不得轉讓;5年后轉讓的,按照屆時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和該自住型商品住房購買時價格差價的30%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