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在北京、江蘇等地采訪了解到,在各地探索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過程中,由于財政預算管理上的弊端及監督管理機制不完善,資金管理問題突出,違規、壟斷、暗箱操作、逆向選擇等現象多發,一些公共服務項目回扣高達40%,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恐將成尋租與腐敗的新災區。(7月3日《經濟參考報》)
較之于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務,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的一個重要優勢就在于打破原本的壟斷性供給局面,以提高公共服務質量,降低其中的暗箱操作與腐敗。而媒體調查得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恐將成為尋租與腐敗的新災區,顯然構成對一目標的背離,個中原因值得探究。
如果仔細審視目前購買服務的現狀,這一結論其實難言令人意外。如未建立公開招標的方式來篩選服務方,甚至可以通過私下協商“不簽合同”就可完成“交易”,再比如,購買服務并沒有納入針對性的預算公開與審計之中。由此可見,過去那種“只買貴的,不買對的”的政府采購模式弊端并未真正遠去,腐敗產生幾成必然。
“舊病”未去,再加上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所需要的配套制度安排未能落實,后果就更趨嚴重。從實施環節來看,根據國外的成功經驗,盡管具體模式有差別,但早有研究者者指出,“按照選定服務項目——社會公布——資質認定、招標管理——過程管理、監督——績效考核——結算”都是最基本的流程。具體而言,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購買”只是其中的一個環節,具體購買什么,購買范圍,向誰購買,都應該有著嚴格的公開意見征詢與監督相伴。這些流程不建立,權力的尋租風險自然成倍提升。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一個重要立足點就在于,實現服務的最專業化供給。那么,要實現此點,首先就離不開專業化的管理。致力于公共服務研究的紐約大學教授查爾斯·布雷徹就曾指出,要做好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公共部門內部需要有懂得如何管理合同和設定績效標準的管理者,同時,需要有忠于自己職責和使命的供應商。
就前者而言,針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將成為必然趨勢,政府內部成立專門的部門,專門實施與執行公共服務購買,實為必要,一來可以避免以往政府采購模式的影響,二來,有利于體現專業優勢。其次,建立有效的績效評價標準,對公共服務購買過程與執行過程進行全程式績效評價,而非雙方“簽合同了事”,才能有效規避粗放管理帶來的尋租漏洞;就后者而言,則有必要扶持更多的社會組織,特別是要防止一些政府部門傾向于選擇由自身領導的行業協會,才能確保形成“優勝劣汰”的供給方競爭氛圍,減少壟斷局面導致的利益輸送。
作為一項具有專業性質的新生事物,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同樣離不開法律的規制。盡管政府采購法中對于購買公共服務也有所涉及,但總體而言,因為缺乏專門的針對性,而難以適應政府采購的發展要求。因此,適時啟動該領域的立法,將政府采購從購買環節到績效評價再到獨立審計都納入專門的法律框架,既有利于保障公共服務的質量,也將大大減少購買中的尋租與腐敗空間。
不妨說,政府采購的“舊病”與購買公共服務所面臨的“新愁”,共同決定了目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這一現狀。這些新老問題,都須對癥下藥,方能紓解困局。而就長遠來看,還要繼續加速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規模的擴大,告別“買方市場”,建立平等的服務交易格局,公共服務購買才能在不斷的完善中規避腐敗,實現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