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出《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該部耕地保護司司長朱留華就有關問題進行解讀——
■同一區域內,征地補償應執行同一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費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到位
■應在實施拆遷前妥善安排好被拆遷農戶的居住問題
征地補償標準普遍提高20%—30%
對于《通知》中提及的征地補償新標準,朱留華闡釋,征地補償新標準指的是各地公布實施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
新標準的實施使征地補償標準測算方式更加合理,改變了以往按被征耕地具體地塊的年產值測算征地補償標準的方式。其中,征地統一年產值是綜合考慮一定區域內農用地的年產值來測算征地補償標準;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綜合考慮一定區片范圍內土地類型、產值、土地區位、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測算的征地補償標準。這次補償標準普遍提高,提高幅度平均在20%—30%。另外,體現了同地同價的原則。強調在同一區域或區片范圍內,征地補償應執行同一標準。
征地補償費直接支付給農民,防止截留、挪用
《通知》指出,征地補償費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到位。為了保證農民能夠得到自己的征地補償費,首先,要求建設項目將征地補償費足額列入項目投資概算。其次,征地批準后,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將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費,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不再通過鄉、村等環節支付,防止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問題。第三,健全反饋制度,要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向部、省報告征地補償費用落實到位等批后實施情況,切實加強征地批后實施監管。
朱留華說,征地補償費依法部分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部分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政府作出規定。根據當地的分配辦法,結合安置方式,將核定的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補償費,由當地實施征地的部門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建議各地利用給農民個人的農業補貼等有關資金直接支付渠道,將征地補償費直接支付給農民”。
先安置后拆遷
朱留華解釋說,先安置后拆遷不是簡單的指先建后拆,而是指在實施拆遷前,應采取多種方式妥善安排好被拆遷農戶的居住問題,包括建好安置房或制定切實可行的安置方案并征得被拆遷農戶同意,防止拆遷后農民居住無著落,影響生產生活。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要因地制宜合理制定。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主要采取遷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城鄉結合部和城中村,主要采取貨幣或實物補償的方式,由被拆遷農戶自行選購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遷農戶所得的拆遷補償以及政府補貼等補償總和,應能保障其選購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在城鄉結合部拆遷中,貨幣補償主要是指支付補償費用由被拆遷農戶自行購房,實物補償主要是指建造安置房安排被拆遷農戶居住。實際操作中,具體采取哪種方式、如何補償安置,由當地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與被拆遷農戶協商確定。
朱留華說,先安置后拆遷要求地方政府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預測一段時期內征地涉及的農民住房拆遷安置規模,統籌規劃,對拆遷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組織拆遷工作。
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近年來,為解決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問題,國土資源部門配合社會保障部門積極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2009年,國務院批準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征地時,被征地農民已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實行“雙保”,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涉及被征地農民利益的程序不能減少和簡化
朱留華說,簡化征地批后實施程序,是指征地報批前已先行擬訂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已征求群眾意見的前提下,在征地批準后可將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同步進行,以提高工作效率。實際是盡可能將征地程序前置,不搞程序上的重復。對涉及被征地農民利益的告知、確認、聽證等程序,不能減少和簡化,不會因此造成征地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