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是北京市對行人闖紅燈實施處罰一周年。昨天記者隨機在幾個路口觀察行人過馬路是否“紅燈停”,發現部分行人依舊習慣“中國式過馬路”,僅一個路口16分鐘就有近180名行人“闖紅燈”。當天,百余位志愿者在朝陽區大望路四個路口舉辦公益宣傳活動,提示人們不要闖紅燈(4月8日《新京報》)。
行人闖紅燈早已經不是一個新問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很明顯的,“中國式過馬路”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法律是冰冷的,如果法律能夠做到令行禁止,那么問題早已不是問題了。而一個實際問題是車走得快,人走得慢,在紅綠燈設置中,汽車通行的時間大多有兩三分鐘,而行人通行時間卻只有十秒二十秒,要想在規定時間穿過馬路,行人很多時候都要小跑才能完成。這也就滋生了行人抱團闖紅燈的想法,而抱團更是為了以人數居多來給機動車壓力,從而確保自己的安全。從中可以看出,“中國式過馬路”其實是機動車與行人爭奪道路資源而產生的利益沖突。
現實生活中,行人抱怨司機橫沖直撞,甚至把斑馬線變成死亡線;司機則抱怨行人不遵守交通規則,隨意行走。從理論上講,行人與機動車各行其道,遵守交通規則,便能保證道路的暢通,然而現實中各種問題導致交通規則成為空談。我們很難去分辨機動車與行人孰是孰非,從其根本上說,機動車與行人的利益沖突凸顯其實與城市交通管理息息相關。
行人過馬路本不是什么大事,卻能反映出城市對人的關懷程度。行人作為交通規則中的弱者,本需要城市更多的人文關懷。在不符合以人為本的交通規則面前,行人闖紅燈的行為雖是不對,但在苛責的背后更需要我們全面的看待問題。
從理論上,闖紅燈確實是行人的錯,然而治理“中國式過馬路”的首要問題,恐怕應該放在規則制定的改善上,增加人文關懷才是問題的癥結所在。治理“中國式過馬路”,我們需要的是精細化的管理。若我們的管理部門在設計交通信號燈時,進行實地調研,根據中國人的行為習慣進行改進,如實地測量行人過馬路的忍耐時長,合理設置紅綠燈時長等,我相信“中國式過馬路”現象一定能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