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嘉園小區對于廣場舞的爭端懸而未決,跳舞的大媽坦言與2號樓業主們的矛盾已經持續了一個多月。由于嫌她們噪音擾民,雙方發生過口角,直到用大糞作“武器”。
如今在各大城市中最流行的活動莫過于廣場舞,很多人通過參與鍛煉找到了運動的快樂,也結交了朋友。可是,廣場舞噪音大問題也給周邊居民帶來煩惱,已經極大地影響鄰里關系,甚至多次導致惡性沖突。
其實,在法律上,居民有跳舞、健身的權利,其他居民也有免受噪音干擾的權利。但是,任何權利都有著界限。如果嚴格用法律條文去審視當下各地風靡的廣場舞,很多居民已經構成了違法。
早在1997年起施行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就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設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而“‘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可見,在居民區大聲放音樂大跳廣場舞已經構成了違法。同時,該法還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可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進一步規定:“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于擾民的廣場舞,不僅有法律后果,更有執法主體。
然而,上述法律并沒有得到較好的執行,更何況在廣場舞這種“法不責眾”的境地。執法部門難以嚴格依法辦事,即使收到群眾舉報,也只能以說服教育為主,收效甚微。這更加讓某些舞者認為“連警察都管不了,其他居民就別再多管閑事了”。
當法律和執法部門無法保護居民免受噪擾的權利,居民就可能采取法律之外的手段,“以暴易暴”。向跳舞人群潑糞,這不僅侵犯到他們人格尊嚴,更可能被定性為治安處罰上的尋釁滋事行為。同時,這還可能引發更為極端的暴力沖突事件。因此,不得不說,廣場舞已經成為了城市隱患,需要引起城市管理者足夠注意。
平衡居民健身權和免受干擾權,首先需要給群眾提供更為便利的活動場所,遠離住宅區。另一方面,也應該在時間、設備等細節上進行更為嚴格的限制。對于違反限制,挑戰其他居民生活底線的行為,更應該嚴格執法。讓居民無須違法就能獲得健身權,讓居民無須用法外手段就能獲取法定權利,這才是各地政府管理職能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