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深圳市對行人闖紅燈行為開展了被網友稱為“史上最嚴行人闖紅燈處罰”的集中整治,對闖紅燈行人最高可處以100元的罰款。
然而近日國家統計局深圳調查隊的調查結果卻顯示,5月深圳市城市交通文明指數僅為76.51分,為近一年以來的最低分。(《人民日報》2013-6-23)
中國人喜歡闖紅燈,除了素質與觀念,其中特別重要的一個原因不就是闖紅燈是一種沒有成本的違規行為?當闖紅燈一下子要付出100元的成本時,那些原本要打算闖紅燈的人,就免不了要權衡一番:為了節約可能只是區區幾秒的時間,付出那么大的代價,值得嗎?因此,通過這樣的舉措來減少行人闖紅燈,應該是可以期待的。
于是對闖紅燈的行人處以罰款,如今成為國內不少城市用來對付行人交通違規的一大法寶。而一次就罰100元,處罰力度可謂相當可觀。但效果呢?顯然遠遠不如預期那么好。這是怎么回事?
首先、文明指數包括守法率指數、交通設施完善指數、市民感受度指數和人行道無障礙指數四部分。行人闖紅燈的多少,只是守法指數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在懲罰行人闖紅燈的同時,不少行政區在交通設施完善指數迭創新低;違章設攤、跨門營業、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亂停放現象均有明顯增加等等,自然對深圳文明交通指數的下降“居功至偉”。可見,期待通過懲罰行人闖紅燈而讓一個城市的文明指數大幅提升本身就是不切實際的。必須是“全家總動員”才可能有希望。
其次、具體看100元懲罰行人闖紅燈的做法。為何懲罰之后,行人和非機動車闖紅燈現象不降反增,對守法率指數的貢獻不是正面的而是負面的?交警加大了對行人闖紅燈的處罰力度是顯而易見的。不過警方只將注意力用在了現場處罰,沒有同時加大宣傳力度,而由于警力的限制,大量路口警力根本顧不上,于是就免不了出現有警察的地方人們不敢輕易去闖紅燈,但那些沒有交警執勤的地方,人們仍然照闖不誤;而且,面對人們“在安全島上建個遮陽的地方吧!不是我想闖紅燈,真的太曬了!”的呼吁,職能部門基本上充耳不聞(與此相對照的是,福州交警主動看到了烈日暴曬對行人闖紅燈的明顯影響,他們不是如深圳交警那樣強調人們應該忍受烈日的暴曬,而是主動對城區各路口候燈區的設施進行了排查修繕,并增設了900把遮陽傘,并且接下來還將繼續增加更多的遮陽傘,如此人性化舉措,對于減少行人闖紅燈發揮了非常好的促進作用。)
要提高一座城市的交通文明指數,肯定不能只注重對行人闖紅燈的治理;治理行人闖紅燈,肯定也不能只注重罰款。深圳交警的做法卻恰恰就是如此,那么,“處罰向左,交通文明指數向右”,不是很自然的結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