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漢市公布《武漢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該規定明確,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對方有效證明、明知他人有配偶卻與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超生罰款的2倍,繳納社會撫養費。(6月2日《瀟湘晨報》)
對“未婚媽媽”罰款,或不乏良善初衷——呵護公序,也維護現有生育政策的權威性。可該規定甫出,就引發如潮的質疑,它包含的“處罰未婚先育”意圖,也成了輿論鞭撻的靶心。無論是從法理依據上講,還是就可操作性而言,它都存在硬傷。
眾所周知,未婚生育,原因很復雜:既有所謂的“小三”生育、為人代孕,也有對婚姻態度開放的“不婚只育”,還有婚前被棄卻生下孩子、偷嘗禁果釀苦果的……許多時候,與其說錯在女性,不如說,她們是受害者。在此情境下,不予同情與關懷,反而嚴懲,難免顯得政策冷血,或是對其的傷口撒鹽。
再者,“未婚媽媽”未必就會再次生育,無違超生規定。若生育頭胎就遭重罰,未免太冤屈。盡管未婚生育和婚外生子,都無合法婚姻形式,可法律保障的生育權,并不必然以結婚為前提。
還有,在未婚生育現象上,即便牽涉到婚外情,將鞭子只打向女性,顯然也難言公平。婚外情生育,某些男方的不負責任難辭其咎。讓女方承受重罰,或是責任裁量上的失衡,會加劇部分“未婚媽媽”的生活困窘程度。
應該說,“未婚媽媽”并無原罪。也許重罰“未婚媽媽”的初衷,在于遏制“第三者現象”,扭正“小三”生育和借精代孕等病象,以婚姻托起生育合法性,但將“未婚媽媽”跟“小三”畫等號,本就有失偏頗。包養“小三”并婚外生子,確實損害了社會倫理,也值得唾棄,可在規范非婚生育現象時,也該切忌誤傷。
正如有專家說的,規避“小三”現象,更須著眼于對有些官員、有錢人的制約,注重對倫理道德的涵養,而非對“小三”的單向約束。靠罰款來處罰“小三”,效果很可能事與愿違:罰款手段,對部分窮人也許難以承受,對有些富人卻是毫無效用,甚至是反向激勵了婚外情現象。
不少人擔心,對“未婚媽媽”罰款,會導致墮胎、棄嬰甚至賣孩子現象增加。這并非杞人憂天:有些“未婚媽媽”因處境困難,或懼怕道德壓力,或采取流產方式,或將孩子藏匿、轉賣,以躲避不菲的罰款。真若如此,罰款新規的副作用不可小覷。
更何況,該法規的可操作性也存疑:“明知他人有配偶”中的“明知”,太過含糊,留下了廣泛的裁量空間:有的女性確是受感情欺騙,有的卻是知情不報,怎么判定?這為執行疏漏埋下伏筆。
公眾質疑對“未婚媽媽”罰款,也襯出了該法規的現實紕漏:它背離了道德常識,也跳脫了法治語境,以至于缺乏踐行余地,也容易誤傷權利。而若要糾偏,首當其沖的,是摒棄對“未婚媽媽”的罪化預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