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從3月1日起開始嚴管嚴懲八類嚴重交通違法行為,20來天已經查處行人闖紅燈和不走人行道的違章行為近萬起。查處行人違章引起的爭議也很大,執法過程中出現多起行人不愿交納罰款甚至打罵交警的事件,還有數人因此被拘留。
據悉,今年以來,不獨浙江,還有北京、深圳等多個地方開始通過類似手段來嚴懲行人交通違章行為。可見,以大量增加警力、用罰款的方式進行集中嚴查,差不多已經成為各地治理行為違章現象的共識。不過,對這種“以罰代管”能否有效,筆者持相當懷疑的態度。
按理說,嚴查行為違章并非于法無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行人通行路口或橫過道路應該走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交通執法部門可對違章者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從統計數據看,行人違章導致的交通事故占到相當大的比例,可占總數的一半以上,因此有專家主張,行人違章不但應該罰款,還應該成為交通肇事犯罪的主體。而從行人的違章心理分析,違章不受罰也是他們敢于違章的原因之一。
“過馬路”之所以被冠以“中國式”之名,是規則意識較為淡漠的文化心理。很多人對規則采取的是“合則用之,不合則棄之”的實用主義態度。再分析更具體一些的原因,有專家指出,中國紅綠燈的設置偏向機動車,行人路權無法得到保障,人行通道的設置也不盡合理。這些都是導致行人違章現象普遍存在的客觀原因。如果這些問題不能得到改善,要有效地治理“中國式過馬路”,顯然極為困難。
但從道理上說,這些都不能成為否定嚴格處罰的理由。那就要從這類處罰的可行性上進一步分析。行人不像司機,一有違章就可記錄在案。發現、記錄和處罰行人的交通違章,不但執法成本高,技術操作層面也極為困難。像浙江省公安廳這樣的大規模的“集中”行動,顯然很難持續,如果只能“集中”見效,則過后又一切依舊。
客觀地說,對行人違章行動的處罰雖然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確實沒有很好地落實。我以為主要原因并不在執法部門對行人違章法外開恩,而在于難于操作,故往往知難而退。既然不能像懲治酒駕那樣以可行的強制性規則迅速生效,那么,治理“中國式過馬路”,需要文火慢熬的慢功夫,應該在著力改善城市交通狀況的基礎上,努力提升人們的交通文明意識和規則意識。當守規則者不再有“挺傻”的感覺時,“中國式過馬路”的景觀才會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