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1999年步入人口年齡結構老齡化階段以來,養老問題愈發凸顯。面對嚴峻的養老形勢,大力發展養老服務業,鼓勵社會資金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有著社會與市場雙重意義:對國家與社會來說,通過發展社會養老機構,實現“老有所養”,有利于社會的和諧安定;而對于投資者而言,養老產業擁有市場需求與政策支持,正成為蘊含著巨大商機的投資領域。近年來保險公司紛紛投資建設的養老社區,正是順應社會化養老這一大趨勢而產生的新型養老服務機構。
關鍵詞:養老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養老社區入住協議
一、養老社區概述
養老服務業是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和護理服務,滿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務行業。2008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意見的通知》,明確我國將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托、機構養老為補充的服務體系。其中,機構養老是指由專門的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全國老齡委辦公室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6號。] 養老服務機構,依據北京、天津及上海等地方性法規對其的定義,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生活護理等綜合性服務的機構。[ 參見《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天津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文針對我國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營利性養老機構,擬采用合同對比的研究方法,對目前中國及美國若干具有典型意義的入住協議進行分析研究。
二、參考資料
經公開渠道檢索,我們檢索到下列中美養老社區入住合同文本及文獻資料,作為本文分析的主要依據:
ALFA Model Resident Admission Agreement[ 美國輔助養老社區聯盟(ALFA)發布,1999年6月版。](以下簡稱 ALFA合同);
Assisted Living Residence Model Residency Agreement[ 美國紐約州衛生署發布,2005年6月29日版。](以下簡稱NYDH合同);
《A市養老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該示范文本由A市民政局發布,供養老社區參考使用。];
《B市老年公寓入住合同書》;
《C市老城區老年公寓贍養協議書》;
《D縣老年公寓入寓協議》;
《E市老年公寓入住協議》;
《F市老人公寓入住協議書》;
《G市長者入住協議書》;
《H市愛心老年公寓入住合同》;
楊春明 《基于契約的監護權研究——以現代養老制度為核心》;
湯曉蕓 《城市社區養老服務模式研究》;
徐海鳴 《公共服務供給多元化中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參與養老服務研究》;
張登利 《企業型社區居家養老模式研究》;
黃麗珍 《完善我國城市養老機構服務標準的必要性研究》;
陳 寧 《我國城市社區養老問題研究》;
李延文 《我國城市養老社區投資研究》;
李嫦宏 《我國社區養老服務法律保障研究》;
曹煜玲 《中國城市養老服務體系研究》;
周 娟 《中國養老社區的服務、運營與培育研究》;
張春普、孫琳 《對機構養老服務合同糾紛及其主體義務的探究——以機構養老服務合同糾紛為視角》;
劉立峰 《養老社區發展中的問題及對策》;
尹 科 《社區養老服務合同的性質及責任探析》;
朱俊峰 《非典型合同類型化分析與法律適用》;
李雪韻 《淺議養老地產發展現狀及對策》;
瞿 沁 《養老地產建立合法收費機制的探討》;
朱新泉、朱世家 《我國養老地產發展模式的幾點思考》;
王 忠 《養老地產商業模式解構》。
需要說明的是,在參考上述1-10合同文本時,本文關注的是養老社區入住協議中的共有內容和一般性條款。對于不同的養老社區可能提供的各具特色的服務項目及合同中特殊約定,本文不作研究。
三、中美養老社區入住協議中的制度對比
本文從法律角度對中國的養老入住協議和美國的養老入住協議在合同條款、體系等不同方面進行了分析和對比,以期在中國養老服務行業起步之時,得以借鑒。
四、資質問題
養老社區運營資質問題
美國NYDH合同中,我們可看出美國紐約州對于養老社區的設立與運營需要通過當地衛生署認證與許可。
在中國,官方的機構設置中養老產業通常被納入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領域,養老服務機構通常也被認定為福利性質。而對于營利性質的養老服務機構,比如民間資本運營的養老社區,其資質問題一直很模糊。其性質和管理機構有待明確。
養老社區的護理資質問題
在美國,NYDH合同準入標準部分規定:“依據管理養老社區的法律,不能滿足入住人在此類法律授權以及入住人個人服務計劃中認定為必要的服務范圍內護理需要的運營商不得接受入住人。”同時,合同中將能夠提供不同護理級別的養老社區進行分類,包括基本養老社區、強化養老社區以及特殊需要養老社區,通過簽訂不同的養老入住合同,符合入住條件的入住者可入住相對應的經過認證的養老社區。
相對于美國的分類運營政策,中國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則比較簡單。根據收集到的多個養老入住合同分析可知,除去某些特殊類型的入住者(如精神疾病患者)不予接受之外,養老服務機構通常都會接收,然后再根據所需護理服務的不同收取不同費用。
護理人員的資質問題
美國NYDH合同附件對在養老社區服務的職員的資質進行了相應的規定,主要包括:“職員水平;職員教育、培訓和工作經歷,及任何專業機構,或與在特殊需要養老社區內服務相關的特點”。由此可見,護理人員的專業水平也被納入養老合同的相關條款中,作為其為入住人提供服務的一部分進行詳細說明。
中國養老入住合同中有關護理人員的相關規定則很難得到體現。即便某些入住合同中規定了養老服務機構應對工作人員進行崗前培訓以適應工作的需要,但類似這樣的培訓是否進行、如何進行培訓、培訓的結果是否符合護理工作的需要等實質性問題卻沒有得到根本的解決。
五、養老服務機構是否構成入住人的監護人
依據中國相關法規,年滿18周歲的公民,僅在患有精神疾病或者癡呆癥、且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時,才可以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A市養老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明確將患老年癡呆,屬于限制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作為入住人。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二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這種情形下,養老社區是否成為入住人的監護人,存在爭議。
從《民法通則》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監護制度是以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的親緣關系為基礎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通常要具備一定的身份關系,能擔任監護人的只有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根據該等法規,我們傾向于認為,監護人資格是法定的。監護職責的委托并不代表監護人的資格也隨之轉移。即,入住人與養老社區簽署的入住協議,不涉及監護人的變更,僅是將監護職責從監護人轉移到養老社區。[ 參見楊春明《基于契約的監護權研究——以現代養老制度為核心》。
六、擔保關系
美國的養老社區入住協議中,合同的簽約方都只有運營商和入住人(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與美國的養老社區入住協議比較,中國的養老社區協議加入了保證人作為協議的簽約方。即:除了運營商和入住人外,還有保證人成為入住協議的簽署方。保證人一般情況下為入住人的法定贍養義務人、近親屬、入住人原單位或其他自愿擔任擔保人的單位或個人。
依據擔保法相關法規,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七、收費問題
初次入住費用問題
相比美國ALFA合同中養老社區在初次入住時需要繳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中國的養老入住合同還是存在很大的差別。中國的養老入住合同主要采用擔保人制度。再者,一些保險公司開始涉足養老產業,其建立的養老社區入門門檻即為繳付一定額度的保費,但保費通常不予歸還,入住之后相關費用從已經繳納的保費中定期扣除。
對于此類初次入住費用究竟屬于什么性質,目前并無統一的意見。如該筆費用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中的特定化的金錢,那么這種擔保屬于金錢質押,是為入住者在養老社區的長期生活提供的資金保證。如入住人搬離社區或死亡,在入住人繳納相應的入住費前提下,或者,在扣除應繳納而未繳納的入住費后,該筆費用應當返還。而如果該筆費用屬于入住人預付的入住費,則是否返還應視入住合同具體條款而定。
費用變更問題
老年人入住養老社區,時間跨度通常較大。在入住期間內,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所需支付的費用通常也會有所調整。針對費用變更問題,美國NYDH合同中專門設置了“基本費率、額外附加費用或補充費用的調整”, “在一定期限內,運營商需書面通知入住人提高基本費率或附加、補充費用”等可以看出,合同對于費用變更情況給予了充分的考慮,也限定了合法的變更事由。
相比較而言,中國的養老入住合同中對于費用變更問題并不重視,在很多養老入住合同中并沒有涉及到該部分的內容。即使有的合同中包含費用變更的規定,通常也是賦予運營商漲價的權利,入住者的權利通常卻無法得到保障。
八、合同的終止或解除
入住人死亡后的義務承擔
中國的養老社區入住協議中著重關注入住人死亡時善后事宜的處理。《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因此,入住老人死亡后,死者的子女負有處理遺體、辦理喪葬事宜的法律義務。由于入住人的子女通常是合同的第三方,合同一般會約定善后事宜由第三方負責或由運營商代為承擔。
與美國入住合同相比,中國的養老社區入住合同中缺乏關于入住人死亡后財產處理的合同條款。根據《繼承法》,入住人死亡,其財產發生繼承。在合同缺乏相關條款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可能導致兩個法律問題。首先,入住人生前部分財產可能由養老社區運營商代為保管或運營,因此,運營商可能在入住人的部分遺產上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該等權利與繼承權的關系如何協調,如合同無明確約定,可能引發法律糾紛。其次,如果入住人沒有立遺囑,而入住人死亡后運營商聯系不到入住人的近親屬,這種情況下運營商如何處理入住人的遺產,最好通過合同明確約定。
合同解除的條件與后果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養老社區入住合同。此外,養老社區入住合同中可以約定運營商或入住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下面重點探討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及法律后果。
入住人的解除權
中美養老社區入住合同中都規定,入住人提前一定期限以書面形式通知運營商,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無須承擔違約責任。入住人發出解除通知后,運營商應當及時結清款項,退還押金。另外,如果養老社區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因養老社區或養老社區服務人員的過錯造成入住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入住人有權提出解除合同。入住人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有權請求運營商的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運營商的解除權
美國NYDH合同則對運營商解除合同的條件與程序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中國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對養老社區解除合同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強制性規定。但為保障入住人一方的權利,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運營商解除合同的條件。中國養老社區入住合同大多都約定運營商僅在某些條件下才能解除合同。
九、免責條款
與美國養老社區入住協議比較,中國養老社區更傾向于使用免責條款。《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養老社區在設置免除自身責任的合同條款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首先,入住人未履行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造成的損害,可以通過免責條款免除養老機構一方的民事責任;養老服務機構未履行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義務造成的損害,不能通過免責條款免除養老服務機構一方的民事責任。因此,養老服務機構在設置免責條款時,首先應當考察自身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如果因為養老服務機構存在重大過失,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不能通過免責條款免除。
其次,由于免責條款通常針對入住人違反合同義務的情形,而入住人有遵守養老社區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的義務,因此,在設置免責條款時,最好概括地的通過“入住人不遵守養老社區制定規章制度”來設置免責條款的適用前提。
十、提示和建議
由于缺乏嚴格的制度和明確的標準,養老社區質量和工作人員的水平都高低不齊,政府部門應當制定相應的政策,明確養老社區的準入標準。并為護工培訓技能提供便利條件,以滿足老齡化社會的養老需求。總體來看,中國養老社區還處于初步發展階段,服務意識相對薄弱。中國養老社區的準入條件設置更傾向于保護養老社區的利益。
養老社區入住合同的改進方向
考慮到養老入住合同通常由養老服務機構一方預先制定并提供,這意味著入住者在準備簽訂入住合同時就會得到早已制定完畢的格式化的合同樣本。養老服務機構應該提前對養老入住合同進行準備,爭取使入住合同規范、完備。
合同形式上的建議
第一,養老入住合同的主合同。
內容應全面。在中國多個地方的養老合同中條款過少、內容過簡,無法涵蓋養老入住合同所需的各項活動與細項,因此我們認為養老入住的主合同在制定上首先應滿足全面的基本要求,盡可能使入住活動與程序通過合同進行約定。
條款應規范。在對各地養老合同進行調研時,我們發現很多養老合同內容并不規范,條款含義模糊,缺乏嚴謹性與專業性。我們認為,未來的養老入住合同在遣詞用句方面需逐步專業化、規范化,以利于明確合同內容及雙方權利義務關系。
第二,養老入住合同的相關附件。
對比中國與美國的養老入住合同,很顯著的區別在兩國對于附件形式利用完全不同。仔細對比之后,我們發現中國的養老入住合同中附件通常為各項服務的內容以及收費標準,該部分在美國的相關附件中亦有所體現,但除此之外,美國入住合同的附件對于其他需要進行詳細說明的部分也通過附件進行規定。這非常值得中國入住合同借鑒。
第三,養老入住合同的關聯協議。
美國ALFA合同中,在入住人與養老服務機構簽訂養老入住合同時,通常入住人還會與其他機構簽訂其他的關聯協議,例如入住人與保險公司就保證金以及付費問題所簽訂的合同。這些合同雖然是獨立的合同,但都與主合同相關緊密相連,通過這些輔助的關聯協議可以進一步協助主合同的履行。
合同內容上的建議
第一,繳費制度。
養老社區入住合同中關于繳費問題主要包括兩點:第一,入住費用;第二,變更費用。根據調研,我們發現國內的多個養老入住合同對于入住費用主要采取保證人制度,個別合同中也會要求收取一定數量的押金,但主要情況為在有擔保人的前提下定期支付入住費用。此種制度下,運營方將面臨入住者無力支付費用的風險。參考美國的ALFA合同,其中所應用的保證金制度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入住即繳付一定數目的保證金,為入住者在養老社區的長期生活提供一定的資金保證,并在一定期限內會予以歸還。此外,對于入住費用變更問題上,美國NYDH合同中列舉了合理變更的事由及變更期限,同時亦考慮了緊急事件中的處理方法,值得我們借鑒。
第二,糾紛解決機制。
對于入住者與運營方之間可能發生的各種糾紛,我們認為,養老入住合同應提前進行規定,提供可行的解決機制。對于由于運營方服務不當所造成的損失和傷害,由于入住人自身原因所造成的損失和傷害,以及由于意外所造成的損失和傷害,我們認為合同中應對以上多種損失和傷害其引發的糾紛如何解決,雙方責任如何分配進行約定。
十一、養老社區運營方風險提示和建議
作為養老社區的運營方,為入住者提供各項服務,對于其面臨的潛在風險有以下建議:
第一,資質問題帶來的矛盾和風險。
我們建議運營方需考慮國家及當地政府對于養老服務機構的相關規定,合法辦理運營所需的各項手續及證明,確保合法運營。同時,在雇傭護理人員時應盡到謹慎小心的義務,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工作人員。
第二,服務內容約定不明確可能引起爭議與糾紛。
對此我們建議運營方須謹慎認真地對待養老入住合同的起草與制定,通過嚴謹完備的合同條款降低潛在的風險。
第三,入住人發生意外的法律責任風險。
對此我們建議合理地運用合同中免責條款,在合同中詳細約定并在入住時明確向入住者及其近親屬說明,盡量降低由于意外所導致的法律責任風險。
第四,無力支付入住費用的風險。
對此我們建議在入住合同中對于入住費用問題可以采用擔保人(人保)、抵押物(物保)、保證金等多種形式,降低運營方提供服務卻無法得到相應收入的風險。同時,對于入住后無力支付入住費用的問題,合同中應約定相應的追償條款。
十二、針對入住人的風險提示和建議
一般情況下,養老社區入住合同都是由養老社區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而且,入住人由于年齡及身體情況等原因,當其權利受到侵犯時,往往沒有能力有效維護自身權益。因此,入住人與第三人在簽署養老社區入住協議時,應當仔細對合同條款進行審查,降低入住人的權利受到侵犯的風險,避免潛在的法律糾紛。在對養老社區入住合同進行審查時,除了上文分析中提示的法律風險外,入住人與第三方還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入住人應當注意關于合同終止時財產處理和費用返還的條款。
第二,應當注意審查養老社區制定的章程或規章制度中對入住人權利的限制。
第三,入住人和第三人應當關注養老社區一方變更主要合同義務時應當滿足的條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