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濤所在的風電開發公司最近遇到了點困難。
“當地出臺了新政策,我們的項目基本處于停滯狀態了?!?/p>
李濤所說的政策,即今年6月中旬,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條例》。按該條例規定,人類活動利用的風能、太陽能等氣候資源為國家所有,有關單位從事氣候資源探測,應當取得由省發展和改革部門核發的《氣候資源開發探測許可證》,同時探測的資料必須交由省氣象主管機構進行復核。
不僅如此,對于利用上述資源的建設項目,還要在常規可行性研究報告基礎上加入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出具審查意見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一并報送審批部門。
對于李濤的公司,這份文件意味著,在既定的開發前期計劃中,將新增三項新的審批內容。
“只要其中一個環節卡住了,整個項目就有可能延期,再嚴重點,因為這一卡,融資就或許會出現大問題,私募和風投們很可能因此撤資,項目可能就廢了?!崩顫龑Υ耸謸鷳n。
作為公司的技術支持經理,李濤開始四處打探上述政策如何落地。一方面,他要了解下這些審批的環節如何進行,另一方面,該法規今年8月1日起施行,對于他們的項目,是政策出臺之前核準的項目,是否須經上述審批,也要打聽清楚。
在開發商四處忙碌探風的同時,本報記者了解到,行業相關部門也開始進行內部調研,了解和摸底氣象收費與審批的情況。
本報記者獨家獲悉一份來自國家能源局委托相關機構對多個風電開發企業進行的內部調研匯總報告。根據該報告的調研結果,現實情況并非《條例》所說的“氣象資料由省氣象主管機構無償提供”,各省地市存在程度不同的收費亂象。
調研
根據該報告,目前在風電場開發項目中涉及氣象的收費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測風階段的氣象數據收費,另一個是風資源評估報告的收費。
前者按照國家風能資源評價技術規定以及風電項目前期工作管理辦法的要求,風電項目資源評估要使用一年實測風數據評價,并要求通過周邊氣象站歷史數據的長期訂正,因此,在前期工作中必須收集風電場附近長期測站氣象資料、災害情況、長期測站基本情況以及近30年歷年各位平均風速等。
“上述資料的獲取需要開發企業支付一定數額的費用,但目前各地氣象站收費標準不一?!眻蟾娴某醪浇y計結果顯示,山西的數據收費最高,為5萬元,甘肅最低,為5000元左右,其他的,如內蒙古、寧夏、青海、山西、江蘇、貴州等收費分別為8000元左右、幾千到幾萬元不等、幾千到幾萬元不等、4萬~5萬元、3萬元、1萬~2萬元。
一位風電開發商也表示,“根據我們的項目情況,在向地方氣象部門收集多年風資源數據時,內蒙古、黑龍江、吉林、新疆、甘肅、湖南、山東等省份會收取資料費,一般是1萬到數萬不等”。
然而,按照《氣象法》和黑龍江出臺的《條例》都可以發現,“氣象資料屬于各地氣象主管機構無償提供的范疇,不應在有償服務范圍?!?/p>
“有償服務是說項目所需的數據超過了無償服務的業務范圍,比如數據的精度等,但實際上很多地方都是按照有償來收費的?!崩顫嬖V記者。
不僅如此,各地還存在私設“風資源評估報告”進行收費。
“有些省份,如黑龍江、吉林、浙江、湖北、江西、安徽、云南等,不直接提供氣象站數據,而是要求項目前期單獨委托省氣象中心編制風資源評估報告,費用基本在15萬~20萬元左右?!鄙鲜鰣蟾嬷蟹Q,“而按照風電有關管理規定,對風資源部分的評價在可研中有專篇進行評估和論證,因此編制風資源評估報告的必要性不高。”
報告中還著重提出,如云南、安徽、江西等省甚至上升到行政審批程度,影響了風電項目前期的正常審批,同時也制約了工作進度。
“其實這些數據服務在國外都是免費的,據我們了解,目前陜西、福建等省已經有所改善,都明確了各項收費的標準?!币晃粯I內資深人士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現在各地氣象站亂收費現象嚴重,有待有關管理部門進一步統一和規范?!?/p>
企業的聲音
“氣象數據收費,有的氣象局收取3000~5000元,也有的收取2萬~5萬元,最高的開出30萬元天價,還有不收費的,不收費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領導出面協調的結果?!币晃晃宕箅娏瘓F下屬風電開發公司的相關負責人表示,“地方領導會說,人家到我們這里投資,我們應該做好服務?!?/p>
該負責人還坦陳,“對風電開發企業來講,有專業的技術把關部門,當測風工作完成后,我們就得知了該地的風資源情況,如果風資源不具備開發條件,我們也不會再繼續推進前期工作,況且擬建風電場在立塔測風前,我們就會對該區域進行研究,能不能開發已經有了百分之八九十的結論了,地方政府這樣搞,當然不是為企業把關?!薄瓣P于收費問題,我認為風電開發企業應把擬開發風電場的測風數據無償交給氣象局備案,氣象局應免費提供歷史氣象測風數據,實現資源全社會共享,如果一定要收費,可以適當收取一點,1萬元以下為宜。”該人士建議。
今年6月,黑龍江省出臺了國內首部關于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該條例規定明確提出了“審批”的概念。
綜合來看,該條例主要確定了三方面內容,一個是確定風能等氣候資源為國家所有,一個是企業在探測風資源時,應取得省發展和改革部門核發的《氣候資源開發探測許可證》,同時將探測的資料交由省氣象主管機構進行復核;另一個是進行項目建設時,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再加入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出具審查意見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一并報送審批部門。
對于風電開發企業來講,就是增加了三個審批環節和省氣象局這個新的項目審批部門。“就同一種數據,我們的實際需要有一個最小值,比如說,假設某種格式下5000個數據就能做這個事,但5萬個也可以做,有的人可能不太懂,地方氣象部門就會要用這5萬個數據去做,價格自然就貴了。”李濤表示。
李濤同時表示,“但關鍵是,在加入審批環節后,地方認可的是5000的數據,還是5萬的數據,因為最后核準還是要通過氣象部門,他們是專家團的一部分,要參與評審。”“現在的狀況是,企業看到這樣的政策一出臺,項目就先暫停一下,看看其他企業怎么進展,而地方政府方面,據我們所了解,也不敢輕舉妄動,不敢輕易地推這個項目,所以現在就處于一個停滯和暫停的狀態?!崩顫硎尽?/p>
爭議
“在加入探測許可審批后,對于風電開發企業,主要有兩點比較大的影響?!鄙鲜鰳I內資深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一個是項目工期的影響,一個是公平性如何保證?!?/p>
據該資深人士介紹,“現在整個行業爭奪的東西其實也就是風資源,或者說就是有風的場地,所以地方政府在國家項目正式核準前就進行一輪審批,其實無形中放大了權力,容易形成監督的空白區域,地方有可能為了保證某個企業開發,通過該環節就提前把其競爭對手在項目正式核準前,利用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審查淘汰出局。”
然而,除了對各省份的收費和《條例》規定加入審批環節引來的爭議外,也有聲音表示“地方政府無權立法”,對《條例》的合法性表示質疑。
在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李艷芳看來,該條例存在越權立法、審批的正當性和氣象部門的權力界定等多方面的問題。李艷芳表示,“查閱各國民法典,公認太陽、大氣屬于典型的公共物品,屬于全人類共有,一國范圍內的陽光、空氣、風力屬于該國全體國民所有?!薄按送猓稐l例》的規定也違反《立法法》的規定?!崩钇G芳表示,“資源權屬問題屬于民事基本制度和基本經濟制度,只能由法律,如物權法、各類具體的資源法進行規定,最低一級的也得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但不能由地方立法規定?!崩钇G芳稱。
對于太陽能資源與風能資源作為資源的開發利用來說,李艷芳認為根本不需要審批,“氣象探測實質上是一種科學觀察與測量活動,它本質上不能改變客觀環境,既不影響國家利益,也不影響社會和他人利益,因此,對氣象探測進行審批限制沒有任何法理上的正當性和合理性?!?/p>
(應采訪者要求,文中李濤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