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織或民間組織,又稱為NGO—非政府組織,該名詞最早出現在1945年聯合國成立之初的文件中,當時NGO系指所有非政府組織,包括企業在內。后來才把NGO特指無需納稅的非營利組織(NPO),與需要納稅的企業區別開來,隨著NGO一詞使用頻率越來越高,詞義日趨狹義化,幾乎成為慈善組織的同義詞。不過就其本意,民間組織的內涵非常豐富,小到家庭,大到學校、寺廟,這些耳熟能詳的社會組織既非政府,亦非營利機構,都可以看作民間組織。
從解放后到改革開放初期,民間組織和企業同是政治敏感事物,但是之后企業幾乎完全脫敏,民間組織滯后30年才剛剛走出敏感地帶,境遇差別如此之大,值得深思。按照正統理論,企業應當比民間組織更敏感才對,NGO不以營利為目的,故不存在剝削嫌疑。憲法沒有條文規定私人有權辦企業,第35條卻明文規定國民享有結社自由,民間組織是憲法35條的具體落實,可見民間組織書面政治待遇高于企業,但現實情況正好相反,原因何在?
NGO一不納稅二不行賄,這是最直觀的原因。深層次的原因是全能型政府思想,將政府之外的組織形式統統當成政府的競爭對手,甚至威脅。“文革”期間連家庭都成了革命對象,就是激進主義登峰造極的表現。
“文革”之后企業得以脫敏,主要是國民經濟瀕臨破產,民營企業的效率有目共睹,民營企業遂以“社會主義經濟必要補充”的名義取得合法身份。那時候國家最缺錢,所以最能理解逐利動機;對非營利的動機理解上的障礙繼續存在,所以對非營利組織的懷疑和警惕保持下來了。沒想到這一別,竟是30年。
現在繼續澄清對民間組織的誤解,仍有必要。最大的誤解是把民間組織當成社會穩定的威脅,其實恰好相反,民間組織是社會穩定的基石。在健康的社會中,民間組織對社會穩定的貢獻絲毫不輸于政府。
不同利益和觀點的博弈天然具有不穩定的性質,博弈不可避免,為緩沖博弈對社會穩定的影響,現代國家在政制上作了各種安排。以美國為例,眾議員兩年一任,總統四年一任,參議員六年一任,任期錯開就是減緩選舉政治對社會的沖擊。尤其是聯邦大法官實行終身制,令聯邦法院擺脫政治紛爭,在政府體制內部扮演維護社會穩定的角色。至于政府之外的安排,就是把眾多公共服務職能交由各類民間組織承擔,政府出錢購買服務。全美國NGO雇員約占就業人口11%,政府雇員為7%,社會組織在美國社會中的重要性從就業人口比例可見一斑。
中美文化差異較大,再以新加坡為例。新加坡獨立之后由人民行動黨長期執政,一黨獨大,屬于全能型強勢政府,但是新加坡的民間社團同樣很發達,幾乎每條街上都能看到同鄉會、姓氏宗親會和宗教社團的招牌。新加坡1965年才獨立,很多華人傳統社團歷史比政府還要悠久,跨越了英國殖民地時代和日據時代。李光耀家族屬于廣東梅州大埔籍客家人,李家移民較早,英化比較徹底,獨立后的新加坡官方一度歧視華語教育,故李家不但不被占華人比例過半的福建人認同,客家人的嘉應州同鄉會對其也頗有怨言,但是華人傳統社團并未因此而遭政府取締。
反觀中國,一些傳統色彩濃厚的民間組織比慈善公益組織遭受的打壓還要嚴重,得不到官方信任。其實中國歷史上從無公開合法的民間組織顛覆國家政權的先例。天地會、同盟會那是從成立伊始就開宗明義地反政府,從未獲得過合法地位,這跟我們所說的民間組織不是一回事,民間組織是指有效法律之下運作的組織。組織隱瞞立場比個人隱瞞立場困難多了,所以對民間組織的疑慮沒有必要,慎用陰謀論和有罪推論。
人是社會動物,社交生活越豐富,反社會傾向便越微弱。《論語》中說:“其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焙唵蝺删湓捑蛯⑺缴钆c公共安全之間的邏輯關系說得明明白白。民間組織是人們自由結社的結果,也是寄放良心的處所。人們心有所寄,身有所安,社會自然穩定。
隨著社會發展壯大,政府日漸感到肩上責任之沉重。事業單位改革已經啟動,可望轉型為社會組織。長遠來看,很多政府職能部門也應該轉型。精簡政府職能,不但有利于提高社會效率,由于弱化了社會的泛政治化傾向,也有利于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