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年底,北京體育大學在讀碩士研究生盧迪發現一篇署名洛陽某高校體育部張麗(化名)教授的文章,涉嫌抄襲自己的本科畢業論文,其中“95%以上的內容幾乎一模一樣”,于2011年初將張麗起訴至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麗的論文構成了對盧迪著作權的侵害,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行為,并賠償原告損失1000元。
堂堂教授竟然抄襲本科生的論文,真是讓人大跌眼鏡;同樣讓人大跌眼鏡的是,張教授為抄襲行為竟然只需支付1000元的成本。筆者這樣說,決沒有質疑判決不公的意思,只是覺得法律判決與學術往往不相干。事實上,筆者認為包括涉嫌抄襲、剽竊一類的學術問題動輒對簿公堂,除了無謂地占用司法資源,不會從根本上解決學術領域中存在的問題。
但從報道中得知,盧迪訴諸法律,應該是窮盡其他手段之后的無奈之舉,因為她曾“向洛陽某高校以及相關部門反映了張麗論文涉嫌剽竊的情況,但均無答復”。筆者很不理解的是,張麗教授所在的洛陽某高校,對反映其員工抄襲的情況為何不置一辭?所謂“有關部門”雖語焉不詳,想必也是與學術、教育相關的部門,卻為什么同樣置之不理?倘若它們還有一點學術尊嚴或維護學術尊嚴的責任感,一定不會如此一致地“均無答復”。
既然做不到“學術的歸學術”,那么尋求法律的救濟也就勢所必然。只是,法律判決的這1000元抄襲成本又能奈抄襲何?能奈學術風氣何?
不必遠征國外類似“亞伯翰案件”這樣嚴格學術規范的事例,2011年9月,四川大學就公開處理了一起嚴重抄襲事件。涉嫌抄襲的當事人被查實后,受到被解除副研究員聘用、取消研究生導師資格、開除公職留用察看等處罰。只不過,這些嚴厲的處罰在國人看來或者竟是值得“同情”的,而處理他的人則是“不厚道”的。
而“同情”與“厚道”的代價,是讓許多“做學術”的人不知學術基本紀律和研究規范為何物,是缺少原創的學術成果、論文垃圾滿天飛。學術機構、學術界、“有關部門”不作為,則為抄襲行為支付極少成本就會成為常態,絕非只是某個抄襲者的幸運。既然如此,抄襲、剽竊又有什么理由不蔓延發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