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與之前廣東的“積分制”入戶明顯不同,它所體現的核心理念是身份平等。農村人口入戶城鎮的基本條件,就是“有合法穩定職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即以落戶城鎮后能夠正常生活為前提。即使是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較大的地方,對農村人口有序遷入的控制,也仍然是以這個條件為基礎,進行適當調節。而廣東的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不但要達到積分標準,而且還有計劃指標控制,對愿意入戶但不愿意交出承包土地、林地的農民,實行有別于城市常住戶口的居住證制度;憑借入戶的“積分”,主要按文化程度、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職稱、參加社會保險,以及社會服務和受表彰獎勵等來計算。這個政策的本意是為了讓“優秀”農民工優先落戶,從而保持城市人口的較高素質,但實質上是以此為壁壘,剝奪了大部分農民選擇落戶城鎮的權利,也是一種歧視性政策。
這個《通知》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市綜合承載能力特別是容納就業、提供社會保障能力的不同,明確提出了分類戶口遷移政策,概括起來就是放寬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落戶條件,適當調整設區的市農村人口落戶條件,合理控制大城市人口規模。此外,《通知》還要求把就業、義務教育、技能培訓等與戶口性質“脫鉤”,強調依法保障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否定了有的地方“以土地換戶籍”等做法。
實行分類戶口遷移政策,其實很有利于江門加快城鎮化步伐。近幾年我市的城鎮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據《廣東統計年鑒2011》的數據,2010年江門城鎮人口占常住人口的比例為62.3%,比前一年提高了12.2個百分點,從原來全省12位上升到第9位。這可能是根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作了較大調整。2011年我市的城鎮化率雖然提高到62.8%,但仍低于全省66.5%的平均水平,更比珠三角總體水平低20個百分點。因此,加快城鎮化步伐,仍然是江門經濟轉型發展的最大潛力所在,也是提高我市社會發展水平的重要途徑。
江門的城鎮多數屬于縣級市市區及建制鎮,完全可以突破省制定的農民工“積分制”入戶政策的限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的精神,允許符合基本條件的農民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而江門市區則可對申請登記常住戶口者合法穩定職業的年限、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及條件等作適當的規定。但問題在于,目前我市不少有條件的農民,由于在農村有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以及計劃生育政策較城鎮寬松等原因,并不愿意落戶城鎮。為了加快江門的城鎮化進程,除了以優質的教育、醫療和社會保障等公共資源吸引農民落戶城鎮外,還必須實行一些特殊政策。例如,依法保障落戶城鎮農民的土地權益,同時保留其集體經濟的收益權,在一定時間內繼續執行農村計劃生育政策,宅基地和住房可有條件轉讓等,以吸引更多本地農民到城鎮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