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徽利辛縣和渦陽縣,沿海某省化工企業“轉移”來20多噸有毒廢料,造成大面積土壤污染。在內蒙古托克托縣,石藥集團中潤(內蒙古)公司等企業轉移來后,違法排污形成多個“污水湖”。此類事例,讓人深思:為何會有先發展地區與后發展地區的“污染接力”?產業轉移是否必然“攜帶”污染轉移?
東部地區環境容量有限,對污染的限制更為嚴格。一些地方和企業在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壓力之下,不是在自主創新、轉型升級上下功夫,而是千方百計尋找政策缺口,甚至不惜違規違法。發生在安徽的危險廢料轉移傾倒事件,可謂典型。
而中西部地區面臨的,則是發展的巨大壓力。少數地方患上了“引資饑餓癥”:招商引資成為第一大政績,一些地方的教育局、環保局甚至法院、檢察院也有招商引資任務,“地上有的圈起來,地下有的挖出來,外地老板敲鑼打鼓請進來”,甚至饑不擇食地承接東部轉移來的高污染項目。
這兩方面壓力的作用,使得我國的“經濟版圖”和“污染版圖”發生了巨大變化。
一方要通過轉移提升產業結構,一方則要承接轉移實現跨越發展,“產業大轉移”因此自東向西、自南向北、自城市向鄉鎮與農村,不斷延伸。而從國家的宏觀經濟發展看,這種產業轉移也符合經濟梯度推進的規律和全國發展的需要。
另一方面,污染物排放總量遠超環境容量,環境質量令人擔憂,環境事故進入高發期……在這種背景下,后發展地區在承接產業轉移之時,也難免會承接環境成本,讓以“發展接力”為目的的產業轉移,畸變成“污染接力”。
究其根源,產業轉移淪為污染轉移,首先是因為片面的發展觀和政績觀。一些中西部官員將發展簡單理解為GDP的數量增長,環境保護基本上處于“講起來重要,干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階段。同時,環保執法水平存在地區差異,也為污染轉移開了方便之門。隸屬地方政府的環保部門常常出現執法“疲軟”,為迎合地方經濟發展的需求而降低環保執法水平;一些在東部地區不允許存在的污染企業,在中西部地區卻可以名正言順地開工生產,甚至成為當地的重點保護企業。
因此,根絕產業轉移過程中的污染轉嫁現象,一方面要求中西部地區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政績觀,以國家的主體功能區規劃和地區環境資源承載力為基礎,因地制宜地承接東部產業轉移;另一方面,也要求中西部地區積極履行環保職責,嚴格執行環保法律和環境準入標準,堅守環保紅線。
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我國東部地區在承接發達國家產業轉移的過程中,既以較低成本實現了較快增長,也付出了沉重的環境代價。中西部地區在承接東部產業轉移的過程中,再也不能重蹈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