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環保部曾于2009年9月發出通知,稱膠濟鐵路客運專線未經驗收違法運行,擬作出處罰決定;又于去年11月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決定將“責令停止使用”緩期至2011年3月31日執行。加上今年4月的《督促履行通知書》,環保部對膠濟鐵路客運專線下達的三道“通牒”都成為空文,讓人好不尷尬。環保部遇到了“鐵老大”,后者顯然絕非一般的對手,用濟南鐵路局一名官員的話說,“這么重要的一條交通大動脈,是說停就能停掉的嗎?”
環保部連發三道“通牒”,都不能叫停一條高鐵線路的違法運行,說明在牛氣十足的“鐵老大”眼里,對環保部的環保執法幾乎是不屑一顧的。
事已至此,環保部顯然充分領教了“鐵老大”的分量,據悉環保部處罰處已向主管領導請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尚未得到批復。對行政執法部門而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是不到萬不得已不宜出手的一招,因為如果被執行對象實在太強大,以至于連法院也不敢下手強制執行,那么在行政執法層面,行政執法部門就再也無計可施了。現在,環保部就處在這樣一種嚴重糾結之中——如果堅持與鐵老大硬碰硬,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最后可能連法院也被“鐵老大”杵一個大花臉,環保部自己更是下不來臺;如果不采取強硬措施,坐視自己的三道“通牒”形同廢紙,環保部作為政府部門的權威何在?環保法律的權威何在?
而在黨紀政紀處分層面,國家監察部和環保總局2006年發布的《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規定了對“未依法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擅自開工建設,或者經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而逾期不辦”、“被依法責令停業、關閉后仍繼續生產”等涉事國家工作人員的黨紀政紀處分辦法。在法律責任追究層面,《刑法》規定了“環境監管失職犯罪”,其犯罪主體既包括國家環保部門的工作人員,也包括鐵路、交通等政府部門中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對于鐵路部門中那些抗拒環保部“通牒”的國家工作人員,這兩個層面的處罰措施都是適用的,關鍵在于紀檢監察機關機關和司法機關是否有足夠的能力把它們“用”上去。
不難看出,此次環保部與“鐵老大”角力,不只是兩個中央部門之間的較量,而是“依法保護環境”和“大干‘鐵公基’、追求GDP”這兩種力量的博弈。這場博弈的結果會是如何,也將成為檢驗環保執法的權威和依法行政的成色,以及檢驗科學發展觀在一些部門和領域的落實情況的一塊“試金石”。希望環保部的環境執法得到中央高層、司法機關和社會公眾的大力支持,希望維護環境執法權威、維護環保法律尊嚴的行為最終獲得完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