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政治危機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表象上來說有可能是由于拆遷違背農民的個人意愿,有可能是征地拆遷手段暴力,也有可能是征地補償不合理,等等。但是,矛盾形成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三個方面。
土地所有權內在邏輯沖突
土地征收或征用的案例并非亙古存在,它一方面源自于市場經濟和城市化的發展,造成了城市土地利用方面的緊張;另一方面土地在社會長時間發展的過程中實現了不斷增值,在土地征用或征收的政策背景下為各方利益集團提供了爭奪土地的機會。農民對于公平正義的需求已經成為主流,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必然會作出一定的反應。社會存在競爭或利益爭奪并不一定意味著矛盾和不合理,實際上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永遠是和競爭性分不開的,沒有競爭就不叫市場經濟。現實問題的關鍵是,現有的土地制度將農民排除在了土地利益談判和競爭之外。
我國物權法第60條提到:“(一)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二)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三)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這很明確地說明了所有權權利的代表權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中規定,我國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其所有權主體是農民集體,個體農民手中只有土地的使用權。在目前我國土地征用的過程中,涉及土地征用過程中的利益談判時,農民并不具備談判資格,而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談判。因此,在牽扯利益分配的博弈和談判中,沖突的根源集中在了土地所有權的代表性問題上。
政治權力失范
權力尋租在土地問題上主要體現在征地過程中。從長期來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土地產權的分配界限上不明顯,地方政府在實際管理中代理中央政府行使著土地所有權。地方政府一方面享有和承擔著地方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中大量的實際事權和義務,同時獲取了一定的所有權收益。在土地產權收益分配中,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存在著一定的利益博弈,影響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同時也為土地尋租提供了外部條件。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實質上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掌握更多的信息,也即中央政府不能完全掌握地方政府的信息。由于信息的不對稱,使得地方政府可能會通過隱瞞有關信息而獲利;與此同時,地方政府有可能利用信息優勢在土地市場的博弈中,為實現自身效用最大化而采取某種行動,從而可能會損害中央政府的利益。
糾偏措施以“輸出型”為主
正如上海市市長韓正關于房價調控問題的論述中提到的:“現在討論如何解決住房問題的人,都是沒有住房后顧之憂的人,是解決不好的。”土地問題亦然。作為政治系統輸出的條例和政策,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當前的土地矛盾和沖突,但是相關條例和政策的出臺、制定和執行過程中,幾乎看不到作為外部需求主體——農民的影子,也就是說,農民的參與性略顯不足。這樣的表現就是,作為外部輸入和要求通向政治系統內部的渠道還不夠暢通。作為政治系統內部輸出、支持和外部的輸入、要求尚未能完全達成一致和互動。作為土地使用權主體的農民的參與性不足,是形成我國土地危機局面的一個現實原因,根本的解決途徑在于賦予農民土地政治參與的地位和權利,形成一種更加公平的土地利益均衡,促進土地政治系統的內外部合理流動,使得輸入、要求和輸出、支持達到一致,這樣的糾偏措施才是科學和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