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2009年5月16日,云南昭通男子李昌奎奸殺19歲少女王家飛后,又將其3歲的弟弟活活摔死。其后,李昌奎在四川投案自首。這次不被死者家屬認可的自首,最終成為他的“免死金牌”。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強奸罪判處李昌奎死刑。但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此案后,改判李昌奎死緩。
輿論喧嘩之后,云南省高級法院副院長田成有認為:“這個國家需要冷靜,這個民族需要冷靜,這是一個宣泄情緒的社會,但這樣的情緒對于國家法律而言,應冷靜。我們不會因為大家都喊殺,而輕易草率地剝奪一個人的生命。”田院長最后說,“社會需要更理智一些,絕不能以一種公眾狂歡式的方法來判處一個人死刑,這是對法律的玷污。10年之后再看這個案子,也許很多人就會有新的想法。我們現在頂了這么大的壓力,但這個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個標桿、一個典型。”
說實話,從田院長的講話看,這是一個有學養和獨立思考的法官,同時,也是存有仁心的人。記得歐陽修的《瀧岡阡表》:(其母告知)汝父為吏,嘗夜燭治官書,屢廢而嘆。吾問之,則曰:“此死獄也,我求其生不得爾。”吾曰:“生可求乎?”曰:“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矧求而有得邪?以其有得,則知不求而死者有恨也。夫常求其生猶失之死,而也常求其死也。”實際上就是一句話,能不判死刑的,盡量不判。當然,這里面的求,是要看死囚是否有法定理由,有法定情節,可以從輕不判死刑。我國刑法規定自首可以從輕。對于死刑犯來說,可以從輕,未必表示一定就可以判死緩。藥家鑫也是自首,一樣是死刑。相當于國外,多重謀殺,可以判處多次死刑,但命只有一條,雖然可以從輕,但是,罪犯還得死,因為罪孽太重,自首不足以輕到死緩。
李昌奎是否該判死刑,本來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疇,法治國家,法官判了,民眾雖有質疑,只是會質疑法官的判決不合理,但不會質疑到法官、法院的操守。在中國,一旦出這樣的質疑,民眾必定質疑法官是否被買通。因此,田院長說:“說真心話,我不是為李昌奎個人說情,李昌奎和我沒有任何關系,我是作為一個執法者就案件本身而談,判決也不是經過一個人出來的,是經過27名高院審判委員會成員討論而來的。”言下之意,誰能買通27個審委會委員。
民眾的質疑是有理由的,因為我國司法腐敗非常嚴重。審委會機制中也有主導人。本案撇開司法腐敗,法院的裁量仍有值得商榷之處,和藥家鑫案一樣,李昌奎的情節非常惡劣,兩條人命,和藥家鑫案一樣,同樣殺人滅口,相比之下,李還有強奸,且摔死3歲小孩,兩個死者的青春都沒有展開,就如此殘酷地凋謝,顯然,比藥家鑫的犯罪情節更惡劣,如果說,李昌奎的自首救了他的命,那么為什么情節還要輕的藥家鑫,自首救不了命?
社會公眾的情緒確實可能不冷靜,法官也確實需要獨立、冷靜,有雖千萬人吾往矣的氣概。但是,社會輿論冷靜不冷靜和社會輿論批評是否正確,在邏輯上是無關的。法院這個判決,和其他死刑判決是否是同一法律標準,是民眾關心的焦點。
從目前法院公布的信息看,顯然不足以打消公眾的質疑。法官的自由裁量,也是有邏輯、有分析的裁量,所謂慎殺、少殺的原則都沒錯,關鍵是你是如何得出李昌奎的自首足以輕到死緩的理由,在判決理由無法說服法律人、公眾之前,所謂民眾不冷靜的說法不是借口。其實,法律對于受害人家屬也一樣需要交代,這種交代不光是賠錢,關鍵是公平。如果說,慎殺、少殺是基于一種仁心,那么,法律同樣要對受害人家屬一個公平,兩邊都仁心,才是真正的法律。這其中需要仁術,就是公開、合理、標準統一。
從這個角度看,李昌奎的判決仍值得商榷。民眾整體的情緒是無法統計的,有冷靜的,也有狂熱的,有理智的,也有沖動的,這些都不影響法院理智的向公眾解釋,為什么要這么判?
仁者愛人,為什么法院愛李昌奎,不愛藥家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