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工信部網站發布了關于印發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據悉,工信部對原產能置換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出臺了《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大幅提高鋼鐵置換比例,擴大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明確置換范圍,嚴守不新增產能紅線,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嚴禁增加鋼鐵產能總量。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實施。
根據最新實施辦法,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擴為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區以及其他“2+26”大氣通道城市。上述地區嚴禁增加鋼鐵產能總量。重點區域置換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區置換比例不低于1.25∶1。此外,未完成鋼鐵產能總量控制目標的省(區、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區出讓的鋼鐵產能。長江經濟帶地區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冶煉項目。
辦法對于產能置換設備范圍予以明確劃定。用于產能置換的冶煉設備須在2016年備案的清單內,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規冶煉設備也可用于產能置換。列入鋼鐵去產能任務的產能、享受獎補資金支持的退出產能、“地條鋼”產能、落后產能、未重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業產能、鑄造和鐵合金等非鋼鐵行業冶煉設備產能,不得用于置換。
據悉,以下六種情形可實施等量置換:(一)企業內部退出轉爐建設電爐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項目的煉鋼產能。(二)退出和建設冶煉設備均為電爐的項目。(三)不改變冶煉設備類型、容量(積)、數量的廠區內部技術改造項目。(四)退出配套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建設氫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爐煉鐵項目的煉鐵產能。(五)對利用回轉窯-礦熱爐-AOD爐工藝生產不銹鋼的煉鋼產能。(六)青海、西藏地區建設的鋼鐵冶煉項目。
辦法所稱的等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等于退出產能;減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小于退出產能;置換比例是指退出產能與建設產能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