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制定實施《河南省黃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了河南省黃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監控要求及實施與監督要求等。該標準適用范圍包括沿黃的鄭州市、開封市、洛陽市、安陽市、鶴壁市、新鄉市、焦作市、濮陽市、三門峽市及濟源示范區行政區域內黃河干流、支流、湖泊、水庫的集水區域。新建排污單位自2021年3月1日執行,現有排污單位自2022年9月1日執行。
該排放標準將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水污染物基本控制項目和排污單位主要水污染物控制項目的排放限值分為一級標準和二級標準,一級標準嚴于二級標準,污水排入不同類別的地表水體分別執行不同的排放標準。
為改善黃河流域水環境質量,該排放標準在國家標準基礎上進行了加嚴。在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國家標準基礎上,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要求增加了氟化物指標,共確定了20項基本控制項目。其中,一級標準對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五日生化需氧量5項主要指標排放限值進行了加嚴。工業企業等排污單位排放篩選確定了29項水污染物控制項目。
根據該標準,禁止排污單位以任何方式直接向水功能區為Ⅱ類水質的水體和地表水型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水體排放污水;排污單位污水排入黃河干流、黃河一級支流和涉及Ⅲ類水功能區的其他水體時,執行一級標準;排污單位污水排入其他地表水體時,執行二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