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7-11 09:05:00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卞廣春
近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河北衡水市桃城區法院已向衡水市第一中學、衡水中學實驗學校等轄區內所有相關學校發出司法建議,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進行限制。法院再次提示,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家長應主動履行法定義務,以免自己的失信行為波及無辜的子女,影響到孩子們的學習和生活。
禁止失信被執行人的子女進入高收費學校讀書,最容易得到申請執行人的支持。申請執行人贏了官司卻拿不到錢,看到老賴不歸還欠款,卻為子女在高收費學校提供學費,很糾結,甚至可能懷疑司法機關執行不力,與老賴站在同一條陣線上。
禁止失信被執行人的子女進入高收費學校讀書,也容易引起人們的誤解。因為未成年人受教育權是法律規定的,誰也不能干預或剝奪,因此有人認為,禁止高收費學校錄取老賴子女,與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受教育權形成了沖突,父母是“老賴”,子女入學不該受牽連。
其實,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與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權并不矛盾。司法建議書要求禁止錄取老賴子女的學校都是民辦學校,民辦學校的顯著特征之一就是收費比公辦學校高,屬于高收費學校行列。司法建議并未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到公辦學校就讀,更沒有傷害老賴子女的人格尊嚴。限制老賴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只是限制老賴的高消費行為。
老賴拒絕履行生效的法院判決,卻送子女讀私立學校,是對法院執行的對峙,對申請執行人權益的無視。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失信被執行人被限制高消費的,其高消費行為包括坐飛機不能坐頭等艙、坐動車不能坐一等座,也包括子女不能就讀高收費的私立學校。不論是維護規定和法院判決的尊嚴,還是依法保障申請執行人的權益,禁止失信被執行人的子女進入高收費學校讀書,都有理有據。
禁止高收費學校錄取老賴子女傳遞出以下幾點信息:
首先,積極倡導誠信,建設誠信社會,有必要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行為。老賴對社會的危害,不只是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還因為失信行為具有傳染性,影響其他社會成員對誠信的認識和世界觀的形成,加大了失信行為的惡性擴散。禁止高收費學校錄取老賴子女,就是堅決遏制失信之風的蔓延。
其次,限制老賴高消費行為的目的,是督促老賴及時歸還欠款。誠信建設,要讓守信用的人暢行天下,使不講信用的人寸步難行。老賴花別人的錢,舒舒服服地過自己想要的好日子,是對誠信建設的譏諷與調侃。老賴及時歸還法院判決的欠款,就不會受到高消費的限制。
其三,禁止高收費學校錄取老賴子女,是司法等部門實施聯合懲戒的內容之一。此外,還有禁止失信被執行人出入境、上高速和某些駕駛行為,凍結其駕駛證或限制駕駛證年檢,老賴可被強制解除勞動合同,以拒不執行判決及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隨著法制和網絡的完善,對老賴的懲戒將越來越多、越來越嚴,這是推進誠信建設所必須的。
所以,希望失信被執行人做一個識時務者,不要做逆時代潮流的玩家,與法制對抗是沒有好結果的。希望廣大群眾意識到誠信建設的步伐勢不可擋,主動維護好個人信用記錄,也希望相關部門支持和配合司法部門對失信被執行人采取的懲戒措施,為誠信建設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