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公開征求意見的監察法草案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大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接受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