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賦予農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權利,提高農業農村現代化水平,全國人大常委會10月31日審議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作關于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說:“從農業農村的現實情況看,隨著富余勞動力轉移到城鎮就業,各類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大量涌現,土地流轉面積不斷擴大,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水平不斷提高。農業產業化、水利化、機械化及科技進步等,都對完善農村生產關系提出新的要求。”
根據草案,此次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主要內容之一是關于“三權分置”。草案規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中分為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同時明確了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的權能。為加強對土地承包權的保護,草案規定,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后,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權不變。
草案還明確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為了給予農民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預期,規定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30年。草案還對土地經營權流轉和融資擔保、土地經營權入股、維護進城務工和落戶農戶的土地承包權益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實踐中,對因各種特殊情形造成人地矛盾突出的問題,一些地方可尊重大多數農民意愿,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在堅持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妥善解決矛盾糾紛。但為進一步規范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適當調整,草案劃定了紅線:必須堅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不得打亂重分的原則;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