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國內相關開發者和律師專家團隊正式向國家工商總局和國家發改委寄出舉報函,舉報蘋果公司運營的應用商店App Store在長期運營中涉嫌違法、侵權并存在壟斷行為。與此同時,《了不起的蘋果有機會因我們的舉報而偉大》一文開始在朋友圈中刷屏,蘋果再次被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
蘋果是一個壟斷者嗎?它的行為到底有沒有違法?關于這些專業問題,有關專家曾召開過一個研討會,并形成了一份專家意見書。作為參會并在意見書上簽字的專家之一,我不想在此對報告中的觀點進行重復,而只想借本次事件的東風,來澄清一些對反壟斷的誤解。
批判反壟斷源于對其誤解
關于《反壟斷法》,社會上有很大爭議。支持它的人將它譽為市場經濟的憲法,認為它可以矯正那些自由市場無法克服的頑疾,以保證市場的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眾福利。但同時,很多人卻斥其為惡法,認為它會破壞市場本來的競爭秩序,阻礙創新,最終損害消費者和社會的利益。
更具體地,他們認為《反壟斷法》在如下方面存在問題:第一,《反壟斷法》是以一個不切實際的“完全競爭”狀態作為參照展開討論的,其理論基礎本身不成立;第二,判定一個企業究竟是否構成壟斷,主要取決于對市場的界定,將市場界定得大一些、小一些,對最終的判斷有根本性的影響。即使界定了相關市場,采用不同的市場份額來判斷是否壟斷,也會導致完全不同的結果;第三,只要市場可以是自由準入的,那么壟斷者為了防止潛在的壟斷者進入,就不敢為所欲為,市場本身就能規范其行為,無需《反壟斷法》介入。
我們應該怎樣看待以上兩種彼此沖突的觀點呢?作為一名反壟斷問題的研究者,我認為盡管《反壟斷法》在理論和實踐上都難免存在一些問題,但這并不能否認其存在的價值。而很多對于反壟斷的批判,其實是源于對其的誤解。
蘋果創新動力在逐漸減弱
首先,在現實中,執法者所考慮的基準其實是“有效競爭”,而非“完全競爭”。沒有人會傻到認為我們應該有無限多個手機品牌,讓蘋果、三星、華為都提供同樣的產品,我們擔心的只是某個品牌的力量大到可以排擠其他品牌,或者即使在其做出有損消費者的行為后,消費者還不得不繼續使用該品牌。在這個時候,《反壟斷法》就有必要登場了。
其次,用相關市場的界定、市場份額的標準會影響判斷結果來論證《反壟斷法》沒有存在必要,其邏輯就好像是用怎么界定犯罪,怎么認定犯罪事實會影響對嫌疑人的定罪量刑為由,來論證《刑法》沒有必要一樣荒謬。
事實上,在反壟斷調查和訴訟中,相關市場、市場份額判定、市場力量測算等都是最大的重頭戲,控辯雙方都會聘請大量專家來進行論證,這就好像刑事案件的取證一樣。當然,有些案件的事實會很復雜,例如我們在討論這次的蘋果涉嫌壟斷案件時,不同專家之間就對相關市場有很大爭議。但真理越辯越明,僅僅以過程的復雜和困難來否定過程本身的意義,是不正確的。另外,《反壟斷法》反的是壟斷行為,而非壟斷的市場狀況,因此如果沒有壟斷行為,即使是一名“壟斷者”,它也大可不必害怕。
第三,認為只要市場準入自由,就沒有壟斷,其實是對現代經濟缺乏理解的一種表現。由于規模報酬遞增、網絡外部性等現象的存在,很多搶占了先機的企業很容易構筑進入壁壘,排除他人進入。此時,通過《反壟斷法》進行規制,就有了其合理性。
回到本次案件,我們應該怎樣看待蘋果涉嫌壟斷這一問題呢?必須承認,蘋果是一個成功的企業。彼得·蒂爾說過,成功的企業就是要追求壟斷,因此蘋果試圖維持其市場份額的過程本身無可厚非。但問題是,它是用創新,還是其他不正當手段在達到這一目的。熊彼特說過,企業成功之后,其創新動力會逐漸減弱。作為一名“果粉”,我不得不承認,在后喬布斯時代的蘋果身上,熊彼特預言的事似乎正在發生。從這個意義上講,無論最后相關的指控是否成立,如果這次投訴能促使蘋果放棄一些并不好的商業策略,讓它以更多精力投入到用創新爭取市場,那么這個事件本身就是很有意義的,對于蘋果而言它也會是一樁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