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雙鴨山林業學校有這樣一對特殊的“住校兄弟”,哥哥今年12歲弟弟10歲,分別上小學四年級和三年級。4年多來,孩子的奶奶一直失聯,父親失聯,母親沒有撫養能力,兩兄弟一直被留在學校生活,學習費用也由學校負擔。兩個孩子學習努力,但是仍期盼能和家人生活在一起。民政部門的負責人稱,會繼續尋找孩子的父親,早日讓孩子感受到家庭溫暖。(《北京青年報》7月31日)
應當說,民政部門的努力是無益的,如果孩子父母負責任的話,當初也不會把年僅8歲和6歲的兩個孩子扔在學校不管。即使找到他們,讓孩子回到他們身邊,也很難想象他們會對自己的行為感到愧疚,由此好好疼愛、撫養孩子。更大的可能是,他們對孩子置之不理已經習以為常,孩子回到他們身邊反而不如在學校更讓人放心。所以說,對這種親人都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應當考慮的是如何使孩子得到更好的監護,而不是設法讓他們回到不履行責任的監護人身邊。
雖然說,孩子已經習慣了吃住在學校的生活,早把學校當成了家,但學校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監護人。報道說,該校是一所全日制寄宿學校,出于責任意識和害怕出問題,平時都有老師看管著,不敢讓兩個孩子單獨出校門。這樣做盡管能保證兄弟倆的安全,但由于不能像別的孩子那樣到社會這一所大學校去學習鍛煉,無疑不利于茁壯成長。民政部門負責人還說,曾和當地孤兒院進行了聯系,但根據政策,孩子父母健在,不算孤兒,無法進入孤兒院。如何給他們找到更好的歸宿,顯然是個問題。
這也戳中了監護制度的軟肋,即多年來只重視對不稱職監護人的監護權撤銷問題,卻不重視如何保證有合格監護人問題。盡管《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乃至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都可擔任監護人,無可否認的是,如果父親作為監護人不合格,那么母親也可能同樣不合格。在父母或其他最親近之人不愿意承擔監護職責或不合格的情況下,更無法指望那些關系遠的人成為合格監護人。至于村委會或居委會,則因為是群眾性組織而非國家機關,既沒有經費來源,也沒能力安排專門的監護人員,不可能成為合格的監護人。民政部門作為國家機關雖然有能力,但由于不是他們的專門責任,還幾乎沒見過他們擔任監護人的事。從該地民政部門只關心找孩子父母或聯系他們的歸宿,從沒想到自己擔任監護人,更可看出其連擔任監護人的意識都沒有。
眾所周知,在國外之所以存在監護權撤銷制度,是建立在合格監護人存在基礎上。即國家作為整個社會利益的最終捍衛者,“是少年兒童的最高監護人”,在沒有人愿意承擔監護責任或者沒有合格監護人的情況下,由國家承擔起監護職責。也只有由國家進行兜底,在撤銷了不合格監護人的監護權后保證有合格監護人存在,監護權撤銷的規定才有意義。只關注監護權撤銷而不關注合格監護人是否存在,不僅因為沒有合格監護人使得撤銷規定落空,不合格監護人廣泛存在卻幾乎沒有撤銷監護權的事,即使撤銷了監護權也因為給被監護人找不到合適歸宿,也是白搭。必須關注合格監護人的存在問題了。
尤其是,我國也加入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更是不能回避國家和政府的責任。對于那些沒有合格監護人或者相關責任人不愿意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有必要在民政部門設立專門的監護機構,讓其承擔起政府責任。新通過的《民法總則》也明確規定,“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相比于以往的民政部門責任模糊不清,這無疑是一個重大進步,但還應當更上一層樓,把民政部門的監護職責擴展到雖然有法定監護人但都不稱職的情形。畢竟,政府作為少年兒童的最高監護人,不能對他們缺乏合格監護的情況坐視不管。
當然,對于被撤銷監護權的撫養義務人以及其他撫養義務人,也不是讓其擺脫法定義務,而是讓其依法支付撫養費、醫療費等費用,除了沒有法定監護人的外,政府買單的后果還是落在相關義務人頭上。也只有如此,才能既保證每一名兒童都得到合格監護,又促使法定義務人負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