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19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飲用水安全問題,修正案草案將從制度上予以強化,保障飲用水安全。
現行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兩次修訂,對防治水污染發揮了重要作用。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水污染防治法實施情況開展執法檢查,認為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水環境質量有所改善,同時指出當前我國水環境質量仍不容樂觀,水污染形勢依然嚴峻,水污染防治任務艱巨。
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說,草案全面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確定的主要制度措施,與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相銜接,圍繞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發現的重點問題和社會普遍關注的突出問題,進行內容修訂。
他介紹,草案強化了飲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在現行法律規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的基礎上,增加了以下內容:一是開展飲用水水源污染風險調查評估,篩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風險因素,并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二是規定單一水源供水的城市,應當建設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或者開展區域聯網供水;三是規定有條件的地區要發展規模集中供水,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四是強化飲用水供水單位責任,保證供水水質達標,不達標的要對供水單位進行處罰;五是加強飲用水水質監測,有關信息要向社會公開;六是加強飲用水安全應急管理。
除飲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外,修正案草案還將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責任,明確企業主體責任,完善總量控制與排污許可、地下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區域流域水污染聯合防治等制度,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將《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確立的各項制度措施規范化、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