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發生了一起東北虎致游客傷亡事件,趙女士在東北虎區下車時被老虎咬傷,其母下車營救時被老虎撕咬致死。近日趙女士通過媒體發聲,對于動物園拒絕擔責且僅賠償定損的15%感到不滿,將提起法律訴訟。(10月16日澎湃新聞)
現在雙方各執一詞,趙女士方認為,野生動物園履行安全告知義務上還顯不夠,巡邏員未下車施救,現場沒有麻醉槍等設備,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其提出了274萬元的賠償要求。野生動物園一方則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充分的安全告知義務,安全保障措施也是到位的,政府調查組也有了“不屬于安全責任事故”的結論,因而他沒有法律責任,只愿意在定損的基礎上,承擔15%的道義責任。目前對趙女士母親死亡,雙方共同定損為124 .5萬元;對趙女士的受傷,雙方未形成一致定損,趙女士方主張159萬元左右,動物園主張75.4萬元。按照園方的說法,我計算一下,應該是只愿承擔約30萬元的道義責任。雙方差距也太大了。
根據雙方披露的信息,我在此斗膽預測,園方絕不能推脫得那么干凈,并非只有道義責任沒有法律責任,其確定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首先應明確,趙女士購票,動物園提供服務,雙方之間確實形成了游園服務合同關系。但這種由《合同法》確立的服務關系,只限于一般層面———只要購票即應允許游園,未讓游園即應退票并賠償損失;購票不游可依約不予退票,損失由游客自負等方面。至于發生了野生動物傷人事件后的責任,則不是游園服務合同所能闡明的,而應由《侵權責任法》進行規制。
侵權責任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即原告主張被告侵權,應由原告證明被告有過錯應擔責。但法律也規定了少數例外情形,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告主張被告侵權,由被告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證明不了即擔責。動物園的動物侵權即是如此。《侵權責任法》這樣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81條)。也就是說,法律在此首先推定動物園管理者有過錯,直接令其擔責;然后又規定動物園作為被告可以證明自己管理上沒有過錯,來推翻法律的推定。舉證責任上實行的正是“原告主張,被告舉證”之倒置規則。動物園免責的法定情形是唯一的,即證明自己“盡到了監管職責”。
具體到本案,趙女士方主張園方侵權應當擔責,依法不由原告趙女士方證明園方有過錯,而應由被告園方證明自己盡到了管理職責,沒有過錯,才不承擔責任;園方證明不了自己沒有過錯,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當然,趙女士方雖沒有舉證義務,但有舉證證明對方有過錯的權利,其行使了這一權利就會大大增加園方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難度,令其完成不了舉證責任,承擔敗訴賠償的風險。
本案中園方稱,東北虎園內有11塊安全警示牌分布于游覽線路沿途兩側,間距30到100米不等,履行安全告知義務似乎很充足了。但趙女士方提出,當時雖然簽訂了協議,但園方的檢票員并沒有特別提醒趙女士方注意“自駕車游覽六嚴禁”的規定。這恰恰提醒了園方,應在此多盡些提醒義務,事后園方在新修訂的協議中,三個條款下畫線并加粗,進行了改進,實際上等于間接承認了安全告知義務上還有些許不足。
園方又稱,其巡視員事發時就在園內,見到趙女士下車就用喇叭喊話,讓她回到車內;老虎襲擊趙女士后,巡視員立即啟動巡邏車趕到山坡下,同時用設備呼叫隔壁兩個園區的巡邏車也趕過來,似乎盡到了安全保障職責。但趙女士方提出了園方沒有配備麻醉槍、獵槍等設備,安全保障不到位。園方僅稱“麻醉槍、獵槍等屬于國家管制器具,有嚴格的管理和使用辦法”是不夠的,還需證明獲得它們來保障游園安全存在法律上的障礙。而《槍支管理法》明確規定:“野生動物保護、飼養、科研單位因業務需要,可以配置獵槍、麻醉注射槍。”可見,園方未配備獵槍、麻醉槍等,“非不能也,是不為也”,如此危險的游覽項目,不作這些必要的裝備配備,確實難以說“盡到了管理職責”,進而難以為自己開脫免責。
毋庸否認,趙女士作為成年人,明知猛獸區的危險性而擅自下車,自身過錯很大,但園方將自己的責任開脫得干干凈凈,法律上的理由也不那么充分;所謂政府組織的調查組也認定其不屬于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也只是其不承擔行政責任的依據,而其民事責任的有無和大小,有賴于法院根據雙方的舉證情況和舉證規則作出認定,讓我們共同期待事件的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