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針對房產中介行業的全國性法律法規《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將在4月1日正式施行。該辦法不僅規范了經紀機構的行為,而且對買賣雙方都有一定約束力。多家公司同時出售一套房源的情況將得到遏制。業內專家介紹,具體操作層面上,將有4方面變化。
先簽服務合同后看房
規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托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變化《辦法》施行后,中介公司必須與委托人簽訂房屋出售或出租的經紀服務合同才可以開展業務,出售房屋的來源將得到保障。此前中介公司接受業主的房源委托并不需要簽訂書面的合同,因此會出現多家公司同時出售一套房源的情況,也會造成中介公司通過各種渠道搜集房源信息,造成房源的同質化。在業主與經紀公司簽訂服務合同后,不僅可以保護業主的私人信息,而且可以避免中介公司通過虛假房源吸引消費者,搶占客源,大大改變房地產經紀行業現存的惡性競爭狀況。
經紀機構編制房屋說明書
規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托人簽訂房屋出售、出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委托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并應當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后,方可以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信息。
變化今后,《房屋狀況說明書》將成為交易環節中必須具備的信息。通過對房屋權屬證書和委托人身份證明等資料的查看,可以防止委托人隱瞞房屋產權信息,在未爭得業主同意的情況下出售房屋,避免在交易后期出現糾紛。說明書的編制可以有效地約束業主不要隱瞞房屋真實情況,避免潛在的風險。
鏈家地產市場研究部首席分析師張月認為,簽訂房屋出售、出租經紀服務合同以及房屋狀況說明書的填寫對中介機構獲取真實、有效的房源將提供極大的幫助。今后購房者在挑選住房時也可以更加放心。
代辦合同需單獨簽
規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七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經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簽訂合同。
變化《辦法》施行后,如果中介機構不僅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還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要分別簽署合同,兩者將不再混為一談。各項服務的收費標準,服務內容也都要有清晰的說明和標示。中介公司“明碼標價”后,消費者對于應交納的費用和應獲得的服務都將更加明確,避免受到價格欺詐。
中介機構可查交易信息
規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四章第三十條,(各地)主管部門應當構建統一的房地產經紀網上管理和服務平臺,為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信息公示;房地產交易與登記信息查詢;房地產交易合同網上簽訂;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公示等。
變化除了交易環節涉及的相關規定,《辦法》中也針對各地方政府提出了監管方面的一些要求,并賦予了中介機構可以查詢房地產交易和登記信息的權利。此舉對保證交易真實性、確保交易順利進行十分必要。此外,有關專家建議在查詢交易和登記信息之外,可有條件開放房屋產權信息的查詢,使交易房源的產權信息更加明確清晰。
《辦法》中還明確列舉了中介機構應禁止的行為,包括嚴禁吃差價、嚴禁協助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嚴禁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等,但尚沒有具體的細則說明和規定。業內人士認為,《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對整頓市場秩序、規范交易行為、保護買賣雙方權益都將起到積極作用,不過從正式施行到見效還需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