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四川閬中市人民法院在閬中市江南鎮舉行公開宣判大會。集中宣判一起妨害公務案,8名被告討薪農民工分別被判處6至8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兩名宣告緩刑。
消息經媒體報道后引發輿論廣泛關注。不少網友表示“公判大會”這種方式不可取。新京報記者就此事致電閬中法院,對方表示“正在開會研究”中。但截至發稿(17日晚11點半),記者仍未獲得閬中法院的正面回應。
事件
討薪無果挾持警察擾亂秩序
據當地媒體報道,2015年8月29日,百余名民工聚集在閬中市某商品房項目部索要拖欠的工資無果后,大量民工在張某、戚某的煽動下,前往閬中市著名景區南津關古鎮,并堵住景區大門,不準游客進出,希望以此方式向政府施壓,達到索要工資的目的。
江南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民警代某勸解在場民工曹某、歐某等人要依法維權,讓開通道,方便游客通行,并向其指出正確維權途徑。
此過程中,大量民工不聽勸阻,張某、戚某趁亂起哄,謊稱“警察打人”,并煽動曹某、歐某等人將民警代某圍住、抓扯、推搡,并強制將其挾持至市政府,以此迫使政府向開發商施壓。沿途引來大量市民圍觀,導致交通要道堵塞,秩序混亂。
事發后,曹某、董某、歐某三人被抓。張某在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后,也隨后到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其余四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到民警電話聯系后,主動投案自首。
審判
8農民工分別獲刑6至8個月
檢察機關認為張某等8人的行為性質惡劣,以妨害公務罪對其提起公訴。8名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犯罪情節供認不諱,對罪名亦無異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8名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長時間在交通要道上對民警進行挾持,嚴重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故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張某、戚某組織并煽動民工滋事是主犯,曹某、歐某等6人起到輔助、次要作用,是從犯。綜合8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和其認罪、悔罪態度,法院最終決定對8名被告人從輕處罰,判處其6至8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的兩人適用緩刑。
當地
閬中法院網已撤下
在當地媒體的報道中,“公判大會”的召開,讓“不少群眾表示自己接受了一堂法治教育”。不過此事經網絡傳播后,引發不少爭議。
閬中法院為何要選擇用開“公判大會”這種方式對8名違法討薪農民工進行集中宣判?
昨日,記者就此問題致電閬中法院。對方表示法院方面“正在開會研究中”。不過截至昨日晚11點半,記者仍未獲得閬中法院的正面回應。而記者登錄最先發布此消息的閬中法院網,發現網站上已無任何。
■ 專家說法
“公判大會與人權保護不相符”
閬中法院召開公判大會對8名農民工集中宣判,這種做法是否合適?
對此,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范辰認為,公判大會這種做法顯然與人權保護不相符。范辰說,我國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顯然,閬中法院召開“公開宣判大會”與人權保護不相符:一是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這種示眾式的宣判方式,二是這樣做可能侵犯當事人的隱私權和人格權,社會效果并不好。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事司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所長阮齊林則表示,我國法律中的審判公開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公開進行,允許公民到法庭旁聽,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道,也就是說把法庭的全過程除休庭評議之外都公之于眾。規定此原則的目的之一就是維護審判的公平正義。但像閬中法院這樣,以威懾社會公眾為目的的“示眾”或變相“示眾”的做法不可取,因為這脫離了審判公開的宗旨,同時對被告人的人格造成了羞辱。
阮齊林還表示,公民討薪是維權行為,正當合法。但是也應當以合法方式維權,不能以嚴重違法犯罪的方式維權,如果其討薪方式觸犯了刑律,不排除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于維權行為,應當適當采取寬容態度,盡量避免動用刑法,為保護公民維權的積極性適當做出一些犧牲、割舍。范辰也表示,對上述8名農民工,可以處以罰款或行政拘留,不必非要處以刑罰。
■ 盤點
都哪些地方開過公判大會?
四川閬中法院的這次公判大會并非先例。近年來,類似的公判大會在很多地方都開展過。而選擇公判大會的地點,有廣場、學校等。
●2014年10月17日
湖南華容縣召開全縣公捕公判大會。公開拘留、逮捕了16名犯罪嫌疑人,判決了8名犯罪分子。縣四套班子的分管領導和公、檢、法、司“四長”以及五千多名干部群眾參加了大會。據媒體報道,當時參加大會的高中學生會后被要求寫心得體會。而從2012年起,華容縣已經組織了4次全縣范圍的公捕公判大會。
●2015年6月26日
廣東陸豐召開國際禁毒日萬人公開宣判大會,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陸豐市人民法院對38名毒品犯罪人員進行公開宣判,13名毒犯被判處死刑,其中5名被執行死刑、8人被判死緩。據陸豐市人民法院副院長陳唯介紹,在國際禁毒日召開公開宣判大會,是為了“加強禁毒宣傳教育、震懾涉毒違法犯罪”。
●2015年10月26日
海南定安縣人民法院在定安實驗中學召開公判大會,對兩名構成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分子予以公開宣判。據當地媒體報道,這次公判大會“為全校數百名師生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制教育課”,同時“讓青少年學生遠離毒品、抵制毒品,進一步提高禁毒意識,向同學們倡導‘拒絕毒品,健康生活’的理念。”
●2015年12月21日
山西涇陽縣涇湖公園北廣場上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公開處理大會,15人被判決。據涇陽縣法院網的報道,“廣大人民群眾在聽到十余名盜竊犯流竄作案六十余次,盜竊價值近百萬時,無不對犯罪分子的行為表示憤慨。”報道還稱,“公開打擊處理大會的召開,也保障了涇陽縣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
新京報社論
公判大會之不當,是因為“公判”以群眾大會的方式包裝法院的公開宣判程序,在示眾被告人形象的同時,也消解了法庭內司法應有的尊嚴。
3月16日,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大會在江南街道辦舉行。大會對張某、戚某、歐某等8人妨害公務罪進行了集中宣判,依法判處張某等6-8個月有期徒刑,其中兩名情節較輕者適用緩刑。根據當地媒體的報道,這次公開宣判大會成效斐然,“不少群眾表示自己接受了一堂法治教育”。但在網絡輿論場上,卻有另一番場景:除了對“因討薪而獲刑”的農民工的普遍同情,還有對公判鋪天蓋地的質疑。
當然,對討薪農民工的同情,也不能凌駕在法律之上。這些討薪者如確有妨害公務的行為,法官依法判決是其正常履職。在只掌握了關于案情的零星信息之下,對法官的判罰保持基本的尊重應該成為共識。
但輿論對公判的批評,是當地法院理應反省并應正確面對的。此事中的公判,嚴格意義上來說,是種源于古代的“示眾式懲罰”。公判源遠流長,死而不僵,其社會基礎首先來源于當地民眾有圍觀需求(應當承認這樣的群眾確有不少)。而更重要的來源恐怕還在于當地黨政部門主要領導或主管領導有此要求:讓公開集中宣判在懲治一小批的同時,警示一大批、教育一大批。法院放著自己的法庭不宣判,非要選擇在安保、程序設計等都更為復雜的廣場去進行宣判,明顯不符合經濟理性思維。
當然,法院敢于“示眾式”公判,也有其法律基礎。這就是刑事訴訟中的一項基礎性原則,“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過去公捕公判大會常常套開,批評者以有罪推定批評公捕,把公判也捎帶了。這不免讓一些法律人不服,因為判決依法的確應該公開,在法庭的“劇場”公開,跟把法庭搬到城市的“廣場”上公開,并沒有實質區別。
“劇場化司法”與“廣場化司法”各有優劣。舒國瀅教授曾分析稱,“劇場化司法”的真正價值在于它通過“距離的間隔”來以法律的態度和方式處理“法律的問題”。而“廣場化司法”則趨向于通過生動形象的、可以自由參與的法律表演,把裁判的結果和實施懲罰的輕重訴諸人們直觀、感性的正義觀念或道德感情。
但法治語境中的公開宣判與公共輿論場上的“公審公判”,并不能簡單等同。在法庭內依法定程序公開審判,就沒有人提出過異議。盡管我們在閬中法院的這一公判事件中,并未發現“公捕”,公判大會的組織者也由以往同類事件中的當地黨委、政府變成了當事法院,看上去好像已頗具合法性。
但公判大會之不當,并不是因為圍觀者有多么人山人海,也不是因為現場安保有多嚴厲,而是因為“公判”以群眾大會的方式包裝法院的公開宣判程序,在示眾被告人形象的同時,也消解了法庭內司法應有的尊嚴。挑選特定被告人專門拉開來進行大會式公判,又危及平等權。如果說是為了警示世人,為何獨獨挑了農民工,而不是貪腐官員或經濟犯?當一些法院正忙著通過去除庭上被告人囚服和鐐銬來彰顯司法文明之時,“公判大會”顯然是在與刑事司法現代化的腳步背道而馳。
在當下這個時代,司法文明正日益走進司法公正,成為它最重要的權重之一。有尊嚴的司法用不著通過貶低被告人形象來抬升自己。實現公正,彰顯文明,自有屬于司法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