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境保護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至今,已趨一年。
這一年,“公眾參與”作為環保法的基本原則在實踐中推進,同時,全國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在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的積極推動下擴充迅速。
“截止到今年9月,全國有24個省市,設立了包括巡回法庭在內的環境庭,數目達到456個”,最高法環境資源司法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韓德強在11月29日結束的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法學分會2015年年會上介紹說。
但并非所有人都將環保法庭的迅速擴張視為完全正向的發展。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環境資源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明遠就表示:“環境法法庭進步快,專門機構和審判機構進步大,但是地區發展很不平衡,原生態好的地方,遍地開花。有人擔憂,房地產會出現鬼城,中國會不會出現環境資源領域的”鬼庭“?”
韓德強也認為,現在環保庭的擴張意識太強,許多民事侵權案件也被強行劃歸到環境案件,但在他看來,真正的環境案件應該是《環境保護法》確定的“生態案件”,是其他法庭無法審理的案件。
在備受各界關注的新環保法首次以專章規定“信息公開與參與”方面,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環境與資源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勁認為,這是新環保法最大的一個亮點。
2014年通過修改的《環境保護法》對“公眾參與”的規定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規定“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其二是規范重點單位、重點排污單位的信息公開、公眾的知情、參與監督權的6條規定。
但汪勁認為,我國的公眾參與仍面臨四個問題。首先,公眾的環境權益不應因為立法和政策的緣故,在實踐中受到過多的限制,被動地依靠政府和企業。按照現在的立法,“只有政府履行了它的職責,企業履行它的義務,公眾的權益才能得到保障。但現在看起來,無論是地方政府還是企業組織,他們的環保意識,職責的履行等方面,都存在許多問題,公眾的權益還在受侵害”,他說。
其次,“公眾參與”也不應只與環保部相關。“因為每一個項目在建設之前都有大量的主管部門”,汪勁說,發改委、國土資源部門、建設部門等在規劃、建設方面的重要審批涉及的評價信息應當如何公開和參與,存在法律空白。
第三,公眾參與的方式過于單一也是有待解決的問題。“環評這種比較重要的場合也有大量環評機構弄虛作假,除了機構本身的弄虛作假,也有信息源頭上的弄虛作假。”在汪勁看來,公眾的參與會被“代表”的方式限制,導致“真正有利益需求的人被排除在外”。最后,公眾的參與依賴政府和企業的義務。
實際上,公眾參與制度應當如何完善,國際上并非沒有范本。
1998年6月25日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在第四次部長級會議上通過的《奧胡斯公約》,就被公認為是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發展的里程碑。
這份于2001年10月31日生效的公約首次定義了“環境信息”、“公共當局”等基本概念,規定了對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的主體、內容、例外以及司法救濟機制,規定了企業環境信息公開與產品環境信息公開的原則及實施路徑,明確了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的完善與發展機制。
“目前,中國政府正就參加《奧胡斯公約》做準備,主要工作是分析并論證參加《奧胡斯公約》后的利與弊”,汪勁在《新〈環境保護法〉與公眾參與條款規定的意義》一文中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