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意見提出,2015年,大病保險支付比例應達到50%以上;年底前,大病保險覆蓋所有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醫負擔有效減輕。據介紹,意見明確要求以發生高額醫療費用作為“大病”的界定標準。(8月3日《京華時報》)
以高額醫療費用作為“大病”的界定標準,是尊重客觀現實的政策調整。在以往,納入大病醫保的疾病有明確的界定,雖然也基本涵蓋了一些常見的大病,但一些罕見病或是常年性的慢性病,治療難度高,治療費用貴,輿論也不斷呼吁要納入大病醫?!,F在則直接以發生高額費用作為“大病”的界定標準,才真正體現了大病醫保應保盡保的精神。不管它是什么病,患病民眾為此支付了高額醫療費用,就已變成了大病,就應該享受大病醫保的待遇。完全不必拘泥于疾病的名稱,大病醫保本來就是為了避免民眾因病返貧,以醫療費用的多少來決定救助的程度,才符合保障民生的要求。
意見規定,高額醫療費用,可以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主要測算依據。根據城鄉居民收入變化情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研究細化大病的科學界定標準,具體由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只有盡量減少大病患者的經濟負擔,提高報銷比例,實現大病醫保的全覆蓋,才能更好地保障民生。
同時,也不能夸大大病醫保的作用,大病醫保也不可能做到全部報銷,仍有部分費用不能報銷,這就需要社會慈善力量、基本醫保等參與進來,進行互補聯動,避免因病致貧與因病返貧。
另外,大病醫保實現了不以病種論大病,而現在人口流動大,異地、跨區域治療等現象大量存在,也要能實現“一站式”的異地結算,不再讓異地結算難成為困擾大病患者的難題。這在便捷的互聯網+時代,應該并不會成為問題。
發生高額醫療費用作為界定大病的標準,是對大病醫保的最有效“擴容”,除此之外,還應提高服務質量,讓大病醫保能真正成為民生的有力保障。便民利民,提高報銷比例,要能精簡報銷手續,又要能嚴格審查,避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醫保漏洞,套取與詐騙醫保獎金。
大病醫保資金打通惠民的“最后一公里”,尤為重要,這關乎大病患者的權益甚至生存。所以,需要制訂嚴密的實施措施,讓“擴容”后的大病醫保更具實操性,確保理論上對“大病”應保盡保之后的大病醫保,能真正做到對困難群體的全覆蓋,成為保障民生的有力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