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7月20日訊(記者 尚陽)近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計劃生育基層指導司司長楊文莊在衛計委例行發布會上透露,正繼續推進《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相關工作。對此,北京大學社會學教授陸杰華表示,社會撫養費領域存在最大的問題之一就是“放水養魚”現象嚴重,上升為《條例》之后,將使其征收工作更為規范,杜絕更多亂象發生。
關于“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問題近年來一直爭議不斷。2002年,國務院公布《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對其相關內容進行規定;2014年11月,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布《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并通過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自此,“社會撫養費”進入從 “辦法”轉為“條例”的階段。
爭議
以罰代管、以罰養政等亂象嚴重
社會撫養費,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費用。20世紀80年代初期,把它叫做“超生罰款”;1994年,稱之為“計劃外生育費”;2000年,改稱“社會撫養費”。
而這一費用的征收卻屢屢引起大眾高度關注,也一直飽受爭議。今年3月,來自全國21所高校、機構的50余位法律學者聯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提交建議書,建議取消社會撫養費制度。究其原因,與其“亂收、亂用、不透明”的亂象可謂密切相關。
2013年,國家審計署首次發布了9省市45個縣的社會撫養費審計結果:“征收標準不一、違規下達任務指標、擅自挪用資金、截留款項發獎金……”一系列問題赫然在目。此外,公開社會撫養費及使用流向的要求,也常常遭遇“縣級計生部門負責,省里不掌握”之類的尷尬。
2012年,荊楚網曾報道,社會撫養費已成為河北東部某縣財政收入中的大頭,該縣每年征收的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返還鎮財政所40﹪,共計幾十萬元;2013年4月,貴州省金沙縣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貪污社會撫養費案件也備受關注。被告人系原金沙縣太平鄉計生辦干部,在任職期間,他利用職務之便,通過收款不入賬、不上交等手段,貪污該鄉社會撫養費及各種公款共計119397元;2015年5月,鄧州征收社會撫養費按人頭攤派,村干部完不成征收任務自動辭職的事件也歷歷在目……
“社會撫養費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亂收費、亂罰款,以罰代管、以罰養政等亂象扭曲了計劃生育政策的本意,也逐漸成為法治政府建設的一大阻礙。”南開大學人口與發展研究所教授原新對中國網“深讀”記者表示。
改變
《條例》擬實行 四大利好來襲
利好一:征收費用標準設最高3倍上限
根據2002年《辦法》規定,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而新《條例》擬明確規定,明確了計征基本標準,并規定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政策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征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過去一般各地的征收標準是2—6倍,但是有個別地區高達9-10倍。這次的《條例》是從根本上改變各地的數倍不等征罰標準,統一設上限。”在原新看來,這是新《條例》中非常值得關注的內容。
利好二:收費資格統一到戶籍所在地
2002年《辦法》規定,當事人的生育行為,如果發生現居住地則由現居住地按照當地標準征收。如發生在戶籍所在地,則由戶籍所在地按照本地標準征收。如都未發現的,則由首先發現的地方,按當地標準征收。
而新《條例》則規定,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新《條例》實施后,在實際生活中,也會減少因各地爭相征收費用的糾紛。“這對在外務工青年可謂一大利好,不會再遇到重復收費的問題。” 北京大學社會學教授陸杰華表示。
利好三:撤銷鄉鎮罰權僅縣級政府可做處罰
在2002年《辦法》中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而《條例》規范了征收主體,限制了委托征收權限。明確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征收機關)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這意味著鄉鎮或街道一級不再擁有征收權力,而只負責調查取證工作。“鄉鎮一級的政府沒有收取費用的權力了,全部都上移,持收支兩條線。”陸杰華說。他還稱,這就使社會撫養費的收取程序更為規范化,想用社會撫養費來“創收”或者“自肥”則變得困難起來。
利好四:縮小征收范圍 明確征收對象
此外,在《條例》中,還明確界定了征收對象,縮小了征收范圍。明確規定征收對象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的公民;對符合政策規定,但不符合程序規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會撫養費。特別是明確提出,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征收程序的,社會撫養費征收行為無效。
在中國人口學會常務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社會與人口學院院長翟振武看來,這些規定對于約束執法行為、引導文明執法將產生積極作用。
緣由
上升為《條例》將有法可依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推進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其中很重要的內容就是依法進行計劃生育管理。”新在采訪中說。
他表示,社會撫養費由《辦法》上升為《條例》也足以證明政府在加強其規范性,使其有法可依,同時也是符合依法治國的大趨勢。
原新認為,在落實計劃生育近10多年來,政府越來越傾向柔性管理,新《條例》的內容都是從百姓角度出發,更多的為百姓服務。
無獨有偶,北京大學社會學教授陸杰華也肯定了制定新《條例》的決策。“社會撫養費領域存在著一個很嚴峻的問題就是‘放水養魚’現象嚴重。許多基層計生單位和工作人員,存在為‘罰款’而縱容超生的現象。”陸杰華說。
在采訪中,陸杰華告訴中國網“深讀”記者,此次社會撫養費由辦法上升為國務院條例非常及時,“以法律條文固定下來,就增強了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規定的權威性,減少‘放水養魚’等亂象發生” 。
翟振武也稱,新《條例》將會更符合實際的情況,遏制“以罰代管、以罰養政” 等亂象,通過不斷的修訂,使得征收工作更加透明。
“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機制將會越來越規范,漏洞越來越少,從而更好地服務人民。”原新也對未來我國社會撫養費征收的規范化、法制化充滿信心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