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能否一掃以上種種亂象?民眾租房、買賣房產是否能就此遠離陷阱?新聞縱橫值班編輯方亮采訪了部分中介公司。
據住建部市場監管司司長沈建忠透露,目前全國房地產經紀已達100萬人。其中真正具有資質證書的只有幾萬人。中原地產三級市場部副總經理宮萍也認為辦法的出臺有望解決現在只能管企業不能管人的尷尬,把監管落到實處:
其實對這個行業的管理,更重要的應該是對人的管理,比如說在香港有地產代理管理條例,它有一個香港的地產代理監管局在管人,大部分問題都是人出了問題企業來承擔,其實也沒有辦法管到人,人到這個公司出了問題,到其他的公司人家查不到他的信用檔案的時候,查不到他的信用記錄的時候還用他,現在等于人沒有任何口在管,最好有一個發條處理,到底經紀人的這種法律責任是什么,他的權利義務是什么,然后有一個政府相關的口來去管他,建立一個整個的經紀人的誠信檔案是對的。
鏈家地產副總裁林倩也認為現在出現許多問題的根源就在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她對“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的細節和落實充滿期待:
房地產經濟業來說,從大到小其實都需要一些社會法的支持按、約束這些的,以大來說的話,究竟房地產經濟業經營的范圍是什么樣的范圍,它的且的注冊門檻是什么樣的門檻都需要一個明確的規范。另外在跟消費者權利息息相關的從業人員究竟是持證上崗的制度,還是像我們過去一樣,并不要求每一個人持證上崗,但是要求注冊企業的時候需要一定程度的這些證照,這些證照我們知道現在這些行業有所謂國家級經紀人職業證照,也有所為經紀人協理證照,購房人或者售房人,他的哪一個服務環節需要職業經紀人簽字、服務的,哪些服務環節是經紀人協理就可以做的,這些都需要明確。更重要的是如果不依照這個辦法,有違反這個辦法相關規定的,怎么辦呢?因為我們現行管理的難點就是,他只能管理這些備案的,就是些乖乖備案的受政府的管轄,但是不備案的黑中介,政府管轄面是有很大的難度的,所以在這方面我們也希望管理辦法出來之后,能夠對違法經營的有一個明確的罰則。
不過人人都說好,人人也都說還不夠。比如有些購房者為了少上稅,合同上的價款比實際成交價低了很多。這種所謂“陰陽合同”不僅是偷稅行為,還導致了很多地區二手房成交價統計上出現誤差,嚴重干擾了政策制定依據的真實性。對于這個問題,鏈家地產副總裁林倩就認為需要多部門合力解決,僅憑住建部的管理辦法可能還不夠:
比方說陰陽合同的問題,他是不是應該跟相關部門的一個共同的攜手合作,過戶時的指導價是不是應該就該定成一個評估價,讓網簽的合同價格跟過戶的價格掛鉤,那么購房人或者是稅務的,納稅的義務人就打消了,堵死了他想要避稅的念頭,也就不會有陰陽合同的出現了。
而中原地產三級市場部副總經理宮萍也表示:信息查詢、合同簽訂、錢款交割是房地產交易中三個最重要風險點。只有形成相關領域的合力,才能有效為消費者規避陷阱,解決市場亂象。
有幾個風險點把控的比如說信息收集是否真實的去展示,到了買賣雙方或者出租和求租雙方達成意向之后簽合同是一個風險點,還有一個錢款的交割是一個風險點。首先我覺得,信息收集避免不了可能有一些其他的問題,只要在成交的時候,你在成交之前能查得到產權人的真實性就可以了,這個就是看我們現在的房管部門確實能提供便利的查詢條件,包括該房產處于,比如說是抵押狀態還是處于法院查封狀態,等等還是其他狀態能查得到,只要能查得到這一點是很容易做到的。
第二點是合同管理,我們現在看包括國家推行都是示范文本,我們知道在國外都是制式的合同,你只能簽我們這樣的合同,然后你將來出現什么糾紛法院受理的時候是有理有據的,而且這個合同非常仔細,非常詳細,現在我們看到示范文本就不是強制性推行文本,所以很多時候老百姓也有簽,買賣雙方也有簽自己名義上的合同,我們倆自己來草擬,什么樣什么樣的我們寫清楚就可以了,他會出現合同約定不清導致權利義務不清,導致后期的糾紛,所以合同簽訂必需要推行制式的這種文本也是必要的一件事情。
第三個就是錢款交割,因為我們看到錢款交割也有包括房款的交割,還有向地稅部門繳稅,我們分兩個部門來看,錢款交割最好是,因為中介只是一個居間方,最好錢款通過比如說有監管帳戶來去管理,中介不收多余定金的那部分錢,這樣的話至少會安全很多。另外一個層面我剛才說的就是稅,繳稅的這個層面現在是比如銀行和稅務部門包括房管部門的整個系統完全對接,在兩個環節口把關,第一個環節口是審批環節口,第二個環節口是放款環節口,就房地產整個的這個存量房的交易環節是比較復雜的環節,需要各個部門的共同的努力才能把現在這些有些不規范的行為去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