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熱計量計費版的采暖合同,適用于一戶一表式的居民使用。今后,這樣的居民人數會越來越多。”市工商局合同處負責人介紹,這次征求意見的合同文本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供熱單位與居民用熱人之間按用熱量計收采暖費的經營性供熱采暖交易。此外,合同強調了對采暖用熱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規定采暖期內供熱單位應當24小時連續供暖。
記者注意到,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基本熱費、計量熱費的計算公式。居民應當交納的采暖費由兩部分相加組成,即“基本熱費”加上“計量熱費”。其中“基本熱費=基本熱價×建筑面積”;而“計量熱費=計量熱價×用熱量”。據了解,目前本市價格主管部門尚未公布核準“基本熱價”。此外,法定采暖期按121天計,如果居民要求額外延長供暖期,可同供暖單位雙方自行約定,征求意見稿也公示了延長供暖期的計算公式。
征求意見稿明確:用熱人居住建筑符合節能標準,且室外天氣為正常天氣,用熱人應當按標準溫度要求自主設定、調節室內溫度。用熱人設定臥室、起居室溫度在18℃以下的,供熱單位應保證開啟采暖設施24小時內臥室、起居室溫度不低于用熱人設定溫度;用熱人設定臥室、起居室溫度在18℃以上的,供熱單位應保證開啟采暖設施24小時內臥室、起居室溫度不低于18℃。
如果發生違約情況,征求意見稿明確了雙方的違約責任。一旦雙方共同確認或第三方檢測機構認定,供暖單位開啟采暖設施24小時后,臥室、起居室溫度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在此期間內居民用熱量將按零計算。此外,供熱單位應當設立24小時值班報修電話,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和處理采暖用熱人的訴求;如果供熱單位不能供暖或者不能按合同約定供暖,供熱單位應當減收或者退還相應的采暖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