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對外發布《關于房款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今后,無房職工在繳存地租房,只需提供租賃合同,租金繳納證明或無房證明即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已經延續20載,暴露出諸多弊端,嚴重影響了市場的公平性,公積金“存易取難”的現實情況飽受詬病,有關公積金“劫貧濟富”,“沉睡著貶值”的說法層出不窮,長久以來,群眾對公積金制度的爭議不斷,住房公積金改革迫在眉睫。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政府為解決職工家庭住房問題而提供的一種政策性融資渠道,過去的公積金制度的優惠政策面向收入較高的群體,但對于低收入者而言,是“繳錢不得利”,收入較低的繳存職工,買不起房只得租房安家,他們享受不到公積金的優惠,長時間無法使用公積金,大量的結余資金“沉睡”在銀行里,公積金長期發揮不出他們的效力,利用率,升值率低,致使群眾的公積金“躺著”也貶值。
實際上,公積金屬于個人個儲蓄資金,理論上只要是職工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職責,個人就擁有相對自由的使用權。但是,之前各地對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政策規定十分嚴格,導致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較為困難。然而,城市的租房群體大部分是外來務工人員,他們居無定所,只能在外租房過日子,一些生活困難的家庭,工資收入較低,希望自己的公積金能夠派上用場,必要時能夠解燃眉之急。如果這些“沉睡”的財產得不到“重用”,一再貶值,不能為百姓所用,致使部分群眾仍然為房租整日愁眉不展,那么公積金制度的存在性和權威性就會遭到質疑。
如今,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放寬,對無房人員來說是一種利好的政策形勢,可以讓他們把錢花在刀刃上,保障了他們的權益。但是,“租”房公積金條件放寬,并不意味著監管的懈怠,政府、市場仍要加強對公積金的監督管理,使制定出來的政策更加便民、惠民,此次出臺的新政策還對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進行了規范,且加強了風險防控和處罰力度,從而保護了雇主的利益,不給企圖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人留空隙,維護了市場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