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的原則是要堅持集體所有制、農民利益優先,還要土地規?;?,要重新界定‘集體成員’的資格?!苯眨錆h大學經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郭熙保對土地改革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郭熙保認為,《憲法》和《土地管理法》中都規定,農民屬于集體成員,集體所有土地只能由本集體內成員承包。集體成員是非常重要的概念,但在任何文獻中都沒把“集體成員”這一概念做清晰解釋。常理而言,集體成員應是世代生活在本村的農民及其后代,這恰恰是問題所在,也可以成為改革突破口。從靜態角度定義,集體成員是長期居住在本村的農民,但這只適合于傳統社會,人口流動不大,而現代社會人口流動頻繁,留下來的集體成員越來越少。這種情況下,集體土地歸誰所有?即使村集體不會消亡,承包地如果不是無償退出,留下的農民有能力出錢補償退出承包地的農民嗎?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是解決集體成員公有的定義,只要承包本集體土地的就是集體成員,突破以往集體成員的封閉性,在城市落戶的老成員退出集體時,可以由新成員加入這個新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