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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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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農村建設之道
時間:2010-08-10 16:44:29  來源:城市化雜志  作者:李濤 

在不到50年的時間里,日本農村從初期較大的城鄉差距,發展到中期的城鄉一體化,再到如今的更高層次的追求農村生活魅力、謀求可持續發展,充分展示了日本農村的經濟社會發展的和諧進程。目前,我國正在進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結合我國國情,部分的“移植、復制”日本戰后50多年來的農村建設經驗,對推進我國新農村建設大有裨益!

同為東亞國家的日本和中國,兩國在文化傳統、人口分布、建設歷程(戰后起步)等方面有很多相似的地方,而日本在資源貧乏基礎上的經濟振興,尤其是農村城鎮建設上更是為世人所稱道。

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日本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起源于醫療保險,萌芽于20世紀30年代初。為解決當時農村醫療設施不足及減輕農民醫療費用負擔沉重等問題,首先建立了讓農民參加的“普通國民健康保險互助會”(在城市建立“特別國民健康保險互助會”),但當時的農村醫療保險覆蓋面小,保障程度低。

1938年7月首次制定的以面向農村居民為主的“國民健康保險法”,標志著日本農村居民的公共醫療保險正式起步。40年代初農村醫療保險得到較快普及與推進,至“二戰”結束前的1944年,日本幾乎所有的市町村都實施了國民健康保險。這一時期,日本的農村社會保障僅限于以公共醫療保險為主的國民健康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障尚未實施。

從50年代中期起,為了維護廣大農民及個體經營者的利益,日本政府著手醞釀建立面向農民、個體經營者的國民養老保險制度。1959年日本首次頒布了“國民養老金法”,開始將原來未納入公共養老保險制度的廣大農民、個體經營者依法強制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規定凡年滿2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日本農民、個體經營者等均必須加入國民養老保險。因此,到 60年代,以農村公共醫療和養老保障為支柱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初步建立并開始得到迅速普及,日本也由此進入了“全體國民皆保險”、“全體國民均享有養老金”的時代。

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至90年代,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變化,包括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在內的日本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得到補充、改革和完善。為應對21世紀的高齡化社會,解決臥床不起、癡呆等老人的照顧、看護問題,1989年日本制定了《高齡者保健福祉推進十年戰略》,并從1993年開始在全國市町村制定地域保健福祉計劃,要求全國地方政府在21世紀到來之前應積極建設與完善供高齡者使用的各種設施。

為了克服過去對老人公共護理制度的缺陷,1997年底日本首次正式頒布了“護理保險法”,并從2000年4月起開始正式實施。該法律規定,凡年滿40周歲以上的公民均須參加護理保險。至此,到20世紀末,日本已經建立起了完全覆蓋農村地區、包括廣大農村居民加入的公共醫療、養老、護理等各類保險和公共福祉及老人保健等在內的、比較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除以上外,農業災害保險也是日本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特殊而重要的組成部分。該保險主要以農作物保險為主,即投保農戶在遭受保險范圍內的損失時,由保險公司給予其損失補償。由于農作物保險的特殊性,投保農戶一般可獲得85%左右的災害損失賠償。農業保險基金由農民投保保費和政府補貼各占50%組成,即政府根據農民投保保費總額為基礎,投入相同規模的資金,共同形成農業保險基金。農業保險基金由農協組織的關聯部門——“農業保險合作社”負責運營管理,其最高機構是“全國農業保險合作總社”(下設各級農業保險合作社)。農戶直接與當地的基層農業保險合作社聯系,辦理投保、索賠等事項。

政府、農民齊參與新農村建設

二戰結束后,日本許多城市被夷為廢墟,物資極度匱乏,農業也遭遇欠收,通貨膨脹嚴重。通過一系列的特別政策,再加之美國的資助,日本經濟很快便得到了復蘇,而其農村盡管也有所好轉,但仍然落后,與城市的繁榮相比存在著較大的反差。

為了改變這種局面,1955年日本農林大臣提出了“新農村建設構想”。日本開始了戰后的首次“新農村建設”。196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出臺了謀求經濟產業均衡發展、區域均衡發展、適應國際化經濟發展趨勢、縮小城鄉差距、消除環境污染等一整套政策措施,開始了第二次“新農村建設”。這次結果是:到70年代初,日本農業基本上實現了機械化、化肥化、水利化和良種化。
20世紀70年代末,日本又開始了第三次新農村建設。這次活動又被稱為“造村運動”。在造村運動中,最具影響的是“一村一品”運動。該運動的宗旨在于,使每個村莊充分挖掘自身的優勢,開發出至少一種具有地方特色的拳頭產品,并力圖形成產業基地,打入國內外市場。經過長期分階段推進的綜合建設,日本逐步縮小了城鄉差距,使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趕上甚至超過了城市居民。回顧日本新農村走過的歷程,可以發現其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政府積極參與

從三次農村建設看,前兩次都是自上而下政府主導型的,即由官方針對在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中農村所暴露出來的問題,主動倡導新農村建設運動,體現了官方對農村的重視。第三次盡管是自發展開、屬于民間主導型的,但是其中在國內外最具影響力的“一村一品”提議人就是縣知事。

政府在新農村建設上,也提供了巨額資金資助。據統計,日本財政資金投入于農村生活基礎設施項目,至2002年已經達到30%。另有資料顯示,日本政府通過各種渠道用于農業的投資高達農業總產值的15倍之多。

鼓勵農民積極參與,強調自主自立

如果說在前兩次政府主導型的建設中,農民顯得相對被動的話,那么在后期的民間主導型的造村運動中,這個不足便得到了有效的彌補。這一方面是因為此時政府財力相對緊張,無法進行大包攬,另一方面是因為在實踐中,日本政府認識到農村振興不能僅靠政府單邊努力,它還需要作為直接受益者的農民自主參與,所以必須設法調動其積極性、創造性,培養其自立性,使其成為鄉鎮建設發展真正的主體。

因此,在造村運動中,廣泛推崇自行思考、自行實施的精神,從規劃的制定、實施到“一村一品”的產品選擇,皆由本地居民出謀劃策,并依本地需要定取舍。政府的工作只是引導群眾集思廣益,喚起其熱情和干勁,并在政策與信息服務、市場開發、人才培訓、術指導等方面予以支持。

重視對農民的職業技術培訓

人是一切活動中最為重要的因素。一項活動能否獲得推廣,不僅需要具有前瞻性的帶動者,也需要有具備一定素質的民眾的積極呼應。為此,日本政府特別看中對農民勞動技能和素質的培訓。他們組織動員各界力量構成了一個相補的教育體系,有計劃、分層次、有重點地開展對農民的免費培訓活動,教授農業技術等實用性強的課程。

充分發揮農業協同組合的作用

日本的“農業協同組合”,是一個集農業、農村、農戶一體的綜合社區組織,它是在政府的大力倡導和扶持下發展起來的,由農民自愿結合而成的。目前全日本99%以上的農戶都屬于該組織。“農協”分基層、縣級及農協中央會三大層次;按業務對象和經營范圍不同又有綜合農協和專業農協兩類。它們共同構成了完備的遍布各地的綜合服務網,利用聯合力量,為農民提供快速、周到、高效的服務。可以說,農協承擔了日本農村主要的經濟功能,在發展農村經濟、改善農民生活、提高農民的交易地位、推進農業與農村現代化建設等方面,做出了極大的貢獻。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農協更是首當其沖,起到了政府難以替代的作用。

重視法律法規及各種制度建設

為了推進農村事業改革、統籌城鄉發展,日本政府依據不同時期農村發展情況及目標,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和影響深遠的扶農政策,為農村各項建設事業提供支持。如在20世紀50、60年代制定了《農業法》等近30個法規。70年代出臺《農藥取締法》等與有機農業有關的法律法規。1999年頒布了《食品、農業、農村基本法》、《持續農業法》等。此外,還先后頒布實施了《過疏地區振興特別措施法》、《農林漁業組合重建整備法》等等法律法規。所有這些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體系,為農村農業的發展及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提供了法律與制度上的保障。

建立較為完善的針對農民的融資制度

農村建設上,最關鍵的是資金籌措問題。為此日本政府除了在財政政策上向農村傾斜以外,在稅收、金融等方面也提供了許多優惠。這主要是通過對農協的支持來間接完成的。如農協各種稅收均比其他法人納稅稅率低10%左右。為支持農協向農民開展信用事業,政府部門還給予農協以貼息貸款或無息貸款等以確保其資金來源。而農協信用系統則以略高于普通銀行利率的優惠利率吸引大量農村閑散資金,并以優惠條件向農戶發放低息貸款。據統計,農協貸款余額中,對社員發放的農業和生活貸款占80%以上。另外,政府發放的政策性貸款和向農業部門投入的貸款資金和利息補貼資金,也通過各級農協的窗口發放給農戶。

統籌城鄉發展  縮小工農差距

日本是個人口眾多的島國,其人口超過1億,陸地面積只有不到38萬平方公里,其耕地面積僅占世界耕地面積總數的0.4%,人口卻占世界人口的2.2%左右,是個典型的人多地少國家。基于這種國情,1961年,日本政府借鑒法國和德國的經驗,制定了《農業基本法》,把縮減工農之間收入差距作為基本法的目標之一。1967年日本政府又制定了“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出臺謀求解決產業均衡發展、區域均衡發展、適應國際化解決發展趨勢、縮小城鄉差距、消除環境污染等一整套政策措施,實現了城鄉統籌發展等目標。

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在日本農業的發展過程中,政府特別重視基礎設施所發揮的作用。日本運用財政支付大量投資,用于農業生產基礎設施整治、農村生活環境整治、以及農村地區的保護與管理等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業基礎設施的改善,適應了土地規模經營的潮流,加強了城鄉之間的物質和信息聯系,為農業生產率的提高發揮了積極作用。

推進農村土地規模經營

日本1952年制定的《農地法》規定了農戶擁有土地面積的上限,并對土地的出租和買賣進行嚴格限制,造成了日本小農經營的特點,日本的農村居民收入也因此難以提高。

為了改變小規模經營及其弊端,日本于1961年制定了《農業基本法》,該法以擴大農業規模、提高農業勞動者的收入和生活水準,使其達到與其他產業勞動者基本均衡的水平為首要政策目標。1962年和1970年先后兩次修改《農地法》,廢除土地保有面積的上限,撤銷對地租的限制。1975年政府制定了《關于農業振興區域條件整備問題的法律》,允許農民經過集體協商,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條件,自由簽訂或解除10年以內的短期土地租借合同。這項改革促進了以土地買賣和土地租借為主要形式的土地流動,為土地規模經營提供了前提。

大力發展農村的工商業

日本為了改善企業發展的外部環境,縮小城鄉之間的差異,適時地制定了一系列開發計劃與法律,以促進農村工商業發展。如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制定的《新全國綜合開發計劃》、《農村地區引進工業促進法》、《工業重新配制促進法》等等,促使工業由大都市向地方城市和農村轉移,農村地區涌現出了許多大企業的衛星工廠或分廠,也產生了許多屬于大企業系統的小規模承包廠及更小規模的家庭工廠。

農村地區的資本既有通過招商引資手段引入的農外資本,也有農村區域內農協、農戶等的資本。前者主要通過建立區域內工業區,形成大都市周邊和地方大企業傘下型工業企業,這些中小企業與大企業形成一元的生產組織體系,為工業區周圍的農民提供穩定的就業崗位。后者從事農產品加工、銷售等與農村生產、生活有密切聯系的工商業。這些不同類型的工廠在農村的存在和發展,有力地推動了日本農村工業化。

總之,日本在統籌城鄉發展過程中,通過提供公共服務,提高居民的生活質量、改善農業發展的環境,為統籌城鄉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前提條件;通過農民收入多元化和政府補貼增加了農民收入;通過土地規模經營,提高了農業的勞動生產率,同時也加速了日本農村的城市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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