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不得批準征地。”5月24日,記者從湖南省政府獲悉,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近日已下發《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今后湖南不再建立單獨的被征地農民養老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農民可自愿選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農民失去集體土地時,由政府提供繳費補貼,補貼標準為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或100%)×12%(或20%)×補貼年限。
【選擇一】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可享受補貼
意見指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是指因政府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16周歲以上在冊農業人口,具體認定辦法由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見制圖)。
意見指出,同一被征地農民無論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還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的補貼標準一致。
意見規定,符合參保條件被征地農民選擇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政策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養老保險關系,可按上述規定的標準享受繳費補貼。
記者了解到,一次性繳納保險費的基數按被征地農民一次性繳費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或100%×繳費比例(固定為20%)×繳費月數。一次性繳納的起始時間不得早于被征地農民本人年滿16周歲的時間,截至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時止,繳納年限不超過15年。
【選擇二】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地從兩個方案擇其一
如果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意見指出,按照參保繳費補貼標準公式計算參保繳費補貼總額。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從以下兩個方案擇其一,對被征地農民進行補貼。
方案一: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被征地農民,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將繳費補貼逐年均等劃入其個人賬戶,補貼年限和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年限一致,個人不繳費的年份,不享受繳費補貼。距離待遇領取年齡的年限小于繳費補貼年限的被征地農民,到待遇領取年齡時應享受的繳費補貼尚未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則在到達待遇領取年齡前一個月內將剩余的繳費補貼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每年劃入的金額=繳費補貼金額÷繳費補貼年限,也可將繳費補貼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原未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其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登記,個人按規定檔次補繳保險費,建立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按上述規定將繳費補貼劃入個人賬戶。
已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含沒有個人賬戶人員,這類人員先補建個人賬戶),將繳費補貼一次性劃入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從次月起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增發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繳費補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參照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不同的年齡對應不同的計發月數)。
被征地農民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被征地農民繳費補貼余額可依法繼承。
方案二: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增發被征地農民政府補貼養老金。政府補貼養老金月標準=繳費補貼總額÷139(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由當地政府發放終身。
臨湘“村民不滿征地補償告市政府和市長”
當地回應:此案已進入司法程序
據新華社電 近日,網絡上有關湖南臨湘“村民不滿征地補償告市政府和市長”的消息引發關注:湖南臨湘市橫鋪鄉三個村的村民將市政府和市長龔衛國告上了法庭,該案近日于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未當庭宣判。24日,記者獲悉了湖南省臨湘市政府的回應:此案進入司法程序屬實,當地政府是依據湖南省政府相關文件制定補償標準。
據反映,讓村民產生異議的,是國家高速公路路網中臨湘至岳陽高速公路的征地拆遷項目。“被征地的村民普遍認為,臨湘市政府所執行的征地補償要遠低于湖南省所制定的標準。”村民起訴臨湘市政府和市長龔衛國的主要理由是不滿征地補償標準——“按照岳陽市最近定的年產值中值是,每畝基本農田1936元。基本農田每畝96800元,一般耕地每畝是61952元;但是臨湘市政補給拆遷戶的補償是基本農田每畝26730元,一般耕地18700元”。
湖南臨湘市人民政府回應稱,給予村民補償標準水田為每畝26730元的情況是屬實的。當時臨湘市政府公布的補償標準與湖南省政府文件規定補償一致,在土地分區時把橫鋪等鄉鎮確定在第四級,其補償標準水田為26730元/畝。
臨湘市政府聲稱,“臨湘政府征地補償標準制定,依據的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發〔2009〕43號文件,房屋拆遷補償依據的是岳陽市人民政府岳政發〔2009〕16號文件,這兩個文件均為臨岳高速征拆、安置公告時的最新補償文件。”對于網上流傳的“政府有暴力拆遷行為”一事,臨湘市政府未給予回應。